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市监知发字〔2021〕555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精神,进一步推动专利导航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盟市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2月20日前将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名单、联系人报自治区局。有条件的盟市可结合实际,遴选本地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开展基地建设。
联 系 人:金虎0471-5271969.强健0471-6628927
电子邮箱:nmgip2017@126.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715室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
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和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推广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推进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号)要求,现决定开展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紧扣产业创新发展需求,贯彻实施《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强化专利导航工作支撑体系,促进专利导航成果服务应用,提高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将专利导航工作推向深入,助力提升各级政府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二、主要目标
各盟市要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培育工作,争取到2025年,建成一批比较成熟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构建起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使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重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建设方向
(一)运行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备案建设、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与推广、公共决策咨询支撑、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一体化示范平台建设。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区,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一产业一基地、优进劣出滚动升级的建设方式。
(二)建设领域
基地建设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主要聚焦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态环境、现代农牧业等重点领域,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专利密集型产业群,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专利导航产业高质量发展工程,积极发挥专利导航在产业和区域发展、政府投资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提高发展质量效益,夯实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
四、建设机制
(一)建设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健全导航基地管理机构或依托单位,为导航基地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政策、经费等配套支持和必要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导航基地应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导航基地要加强开放交流,应用与推广创新方法,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
(三)导航基地应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提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和专利导航创新图谱,积极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产品。
(四)导航基地应建立导航成果共享机制,积极宣传专利导航产业发展新理念。每年应面向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推送或发布专利导航成果,加速专利导航成果应用,积极推进专利产业化。
(五)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帮助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导航成果运用。各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在知识产权运营、专利导航和预警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信息中心(网点)和品牌指导站建设等方面对导航基地予以倾斜,在专利优先审查,快速预审、快速维权,专利转移转化等方面对导航成果的推广运用予以支持。
五、建设内容
(一)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对接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龙头企业等创新发展需求,梳理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工作对接机制。
(二)重点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强化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路径分析;推动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助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指导各类创新主体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机制,根据导航评议分析结果调整市场布局、产品等经营策略,实现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有效专利布局。
(四)结合专利导航应用场景需求,有效集成数据、人才等专利导航工作资源,开发公益性专利导航工具类产品,进一步创新促进专利导航服务效能提升的工作模式,实现专利导航服务定制化、便利化,有效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差别化制定或调整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
(五)研究分析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导航工作需求,明晰专利导航成果的呈现形式,建立或协助建立完善专利导航成果应用机制。
(六)建立或协助建立专利导航项目实施主体与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沟通交流机制和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共享机制。定期向地方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利导航成果信息。
(七)搭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并形成有效机制,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
(八)挖掘凝练专利导航工作典型案例,构建专利导航成果发布机制,积极对接区域或产业规划、知识产权评议、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工作,面向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发布专利导航报告,促进专利导航成果的广泛利用。
(九)积极推广《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宣传普及专利导航理念,面向相关政府部门推广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专利导航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成果运用方法,指导企事业单位在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创新活动中应用国家标准,引导各类主体拓展专利导航应用场景,创新专利导航分析方法。
(十)深入实施专利导航专业培训计划,培养专利导航人才,积极组织开展专利导航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探索构建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
六、建设主体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自治区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公益类服务机构等。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协作开展专利导航基地建设。
(二)申报条件
1.建设主体具备专业的工作背景。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承担建设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相匹配,并具有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2.具有稳定的工作团队。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专利导航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8人以上,其中,具备3年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研究及实施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服务的产业符合导航基地建设方向,并已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或集聚效应,在全区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
4.具有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具备不低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相应的检索工具,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源。
(三)申报程序
建设主体应当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建设方案,由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自治区级申报主体或自治区直属单位可直接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基地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后,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备案。基地统一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
七、绩效管理
(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二)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三)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制定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围绕导航报告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运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等方面,每年组织对导航基地运行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年度绩效评估情况将作为财政支持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运行效果不佳的限期整改提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摘牌退出导航基地管理序列。
(四)基地绩效评估情况,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门户网站或知识产权在线予以公示。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充分认识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完善产业专利导航政策机制,组织实施专利导航专项工程,引导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完善专利导航工作体系。
(二)加大资源投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的国家资源向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倾斜;加大对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指导、督导,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加强与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政策、经费的配套支持,为专利导航工作提供资源保障。
(三)强化跟踪服务和考核。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要每年报送本地区专利导航工作成效,定期报送专利导航项目工作成果,并及时备案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相关情况。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