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水保〔2017〕10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林草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总体目标任务、综合治理、预防监管、监测和信息化5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领导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投入保障、宣传示范等情况。总体目标任务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率变化情况。综合治理主要考核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和质量效益情况。预防监管主要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情况。监测和信息化主要考核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情况。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程序包括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盟市自评、自治区考评、考核结果反馈。
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自治区水利厅商自治区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印发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工作具体要求。
盟市自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考评。自治区考核工作组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抽查情况,对各盟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方式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等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自治区水利厅通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与河长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一并作为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定为“优秀”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水土保持生态项目资金安排和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评定为“不合格”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考核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考核工作中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