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内商外资字〔2022〕4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推动自治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对外开放
1.贯彻国家开放政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现行有效的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深入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限制性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便利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依法保障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各项政策。支持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数字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推动高端高新产业外商投资集聚发展,巩固和培育一批优质市场主体。鼓励外资企业再投资,对环境容量和能耗等指标给予保障。全面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者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优势产业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外资研发总部、开放式创新平台等,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和科技创新功能。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培训、指导和服务。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减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在自治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外资企业可享受自治区科技创新型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政策。制定出台自治区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相关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4.建立自治区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重点企业清单、重点项目清单、联系责任清单、困难问题台账,对于外资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会同成员单位研究提出解决途径。采取“一事一议”,视频连线企业等方式,协调解决重点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人员出入境、货物通关、税费减免、登记注册、信贷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问题困难。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支持外籍人员入境,给予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开辟环评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加强用能指导,优先协助保障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外事办、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厅、卫生健康委、农牧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国资委、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 监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证监局、能源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进出口银行内蒙古分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指导,统筹招商引资活动,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瞄准世界500强、重点领域龙头企业,着力引进一批符合自治区发展战略定位、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重点外资项目,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推动能源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发挥好内蒙古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用。鼓励盟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结合区域特点和资源禀赋,配套出台支持外资发展和促进招商引资的专项政策。强化12345热线企业专席咨询服务,向外商投资企业精准提供政策查询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政务服务局、贸促会、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度。编制内蒙古外资招商引资项目库,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和便利。各盟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实际,制作本区域投资地图,编制和发布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便利外商查询和选址。做好外资鼓励目录、投资准入、资金支持、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外资企业普遍关注政策的宣传解读。(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发挥自治区重大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按程序纳入联席会议进行管理,为企业在项目行政审批、落地运营、产业配套、对接园区等方面提供支持。落实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机制、包保服务机制,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全流程服务,跟踪项目在谈、签约、注册和运营的全过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各盟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自行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外商投资促进
8.创新外资招商引资方式。坚持“走出去”招商推介和“请进来”考察对接投资促进相结合。持续加大产业链精准招商力度,因地制宜绘制“产业链招商图谱”,搭建产业链服务平台,强化产业链招商政策,围绕核心企业,吸引上下游相关配套产业,努力引进一批“补链”“强链”“延链”外资项目。支持龙头外资企业“以商招商”,提升精准招商水平。开展对口国别(地区)招商,结合重点国别(地区)产业优势,建立和完善投资促进合作机制,促进项目对接。(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农牧厅、贸促会、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盟市引资主体责任。用好“进博会”“投洽会”“服贸会”“中博会”“广交会”等重大展会活动的投资促进功能,举办招商推介、城市路演等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变更参展商为投资商。积极申办“跨国公司地方行”活动,加强产业合作,促进项目对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网上招商会、洽谈会、签约会等活动。各盟市每年至少举办1次吸引外资专题招商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贸促会、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优化开放平台功能。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发挥好开放平台稳外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开展产业链招商,着力引进外资大项目和龙头企业。加强产业对接,积极开展产业转移和承接工作,深化产业链配套合作。加大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力度,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到资。鼓励各盟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年度内有实际到资且纳入商务部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外资企业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建立盟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奖励机制,对全年实际使用外资指标综合评价靠前的盟市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创新制度促进外资招商。鼓励对招商部门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绩效激励措施,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在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加强培训,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13.降低物流成本。建设陆空联合开放口岸和多式联运枢纽,加快发展铁空联运。加强中欧班列场站、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中欧班列发展环境,促进中欧班列降本增效。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民航内蒙古监管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人才保障措施。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并协助重点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办理外籍员工邀请手续,优化外籍人才入境手续办理流程,开通外籍高端人才绿色通道,为研发、执业、交流、培训等高端人才提供签证、工作许可便利。改革创新外籍人才工作证件办理模式,优化外籍人才来我区就业审批办事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办理永久居留证件。落实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着力引进外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科研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外事办、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 支持力度。利用新增贷款规模积极支持重点外资企业,利用贸易融资、中间业务、结算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和丰富的 产品,扩宽与优质企业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从各环节全力做好 服务保障工作。发挥自治区 为企服务联动会商机制作用,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畅通外资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引导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重点外资企业融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进出口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保障项目用地计划需求。将重大外资项目纳入自治区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清单,保障用地计划。对未纳入重大项目清单的外资项目,由自治区统筹解决用地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完善基础设施。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鼓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对外开放平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开发区通信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18.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加强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利用外资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流程,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行业协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各盟市、开发区严格兑现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自治区标准化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