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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04   |   访问次数:157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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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盟市、旗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准备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3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4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5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6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7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8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9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10  应急响应调整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5.2  救援力量

  5.3  救援开展

  5.4  救援实施

  5.5  情景构建

  5.6  救援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灾害救助

  6.2  恢复重建

  6.3  社会捐赠

  6.4  灾害保险

  6.5  评估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人员转移保障

  7.6  综合保障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执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防御水旱灾害,实现防御和抢险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防洪标准》《干旱灾害等级》《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涝灾害、凌汛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城市内涝、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作为防汛抗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作为基本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党委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防控、群防群控的要求,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系。

  3.坚持问题导向、务实管用。深刻汲取郑州“7·20”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教训,对标国务院调查报告要求,针对当前防汛救灾工作存在的短板、弱项,切实增强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协调联动、科学高效。建立“部门预警、率先响应,统一指挥、共同应对,避险为要、专班处置”的抢险救灾应急联动机制,强化预报、预判、预警、预案、预演工作落实。加强部门、区域协调联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敏捷、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调度全区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办,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自治区防办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

  2.1.1  自治区防指组织机构

  总指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

  常务副总指挥: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副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

  内蒙古军区副司令员

  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员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

  自治区水利厅厅长

  内蒙古气象局局长

  秘   书   长: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

  副秘书长:内蒙古气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内蒙古通信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

  2.1.2  自治区防指职责

  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积极推进各级防指深入开展防汛抗旱应急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权威高效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贯彻实施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防总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制定自治区级有关政策、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区雨情、水情、险情、汛情、灾情,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指令。

  2.推动出台自治区防汛抗旱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自治区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

  3.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4.负责自治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以及自治区级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的调配。

  5.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的时间。

  7.负责汛情、旱情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8.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9.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10.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1.负责与黄河流域、海河流域、松辽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工作。

  2.1.3  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负责全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拟定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部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承担自治区防办职责,负责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汛期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重要防洪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含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制定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蓄滞洪区、重点水闸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保证任务;负责水情旱情汛情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水工程调度、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指导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汛期巡查,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报告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内蒙古气象局等单位在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开展防洪会商;按照自治区防指工作部署,协助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开展险情处置;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水利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队伍建设与管理;承担黄河内蒙古段凌情预测预报和工程的调度运用工作;配合自治区防指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清除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自治区教育厅:指导监督各级教育部门开展学生避险转移和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组织,实施制造业节水改造;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有关地方、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负责筹措、管理防汛抢险救援资金;负责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相关资金保障工作,会同防汛抗旱业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做好城镇排水防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等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指导城镇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监督做好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运输保障,协调解决交通运输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工作,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道路客运城市公交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储备、调集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公路畅通;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强降雨等灾害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农牧业灾情,提出农牧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盟市、旗县(市、区)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监督管理渔政渔业安全生产,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畜产品防疫检疫有关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等造成的农牧业灾情信息;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分析,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督导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落实汛期安全防范、转移避险、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团队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灾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调派医疗卫生救援力量支援灾区,参与救治伤员,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加大免费播发防汛抗旱公益广告和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工作力度,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期间能源的供应管理;负责大中型煤矿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统一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涉河涉水项目防洪影响评价、修编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组织煤矿企业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各地区林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旱涝等灾害情况;组织指导全区自然保护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和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信息支撑;统筹规划并指导监督全区气象监测预警设施建设;负责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为防洪抢险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汛期、凌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自治区内大江大河和水库的雨情、水情、凌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自治区防指和防凌前线指挥部提供水文情报预报信息;负责开展洪水调查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根据汛情需要,负责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现场公网通信;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各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防凌)安全;协调运力,保障防汛防凌抗旱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危险地区人员救助及时提供所需航空运输保障;负责防凌期间凌情侦查直升机飞行保障工作;督导辖区民航单位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负责联系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支援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全区兵力抗洪抢险;组织参与破冰和炸冰任务,协助防凌前线指挥部做好气垫船炸冰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实施防汛抗旱、抗洪抢险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治安;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内容,结合实际汛情情况适时组织力量进行防汛前置备勤并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辖区铁路防洪保安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对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管理,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负责协调、安排所辖水电站的运行管理;对自治区防指防洪调度命令进行具体实施;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的油料供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本系统做好防汛抗旱相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做好防汛抗旱应急值班工作,并于每年汛前将值班室电话报送自治区防办。

  必要时,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提请自治区防办以自治区防指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2.1.4  自治区防办职责

  承担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水旱灾情统计发布及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当地驻军、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建立旗县(市、区)领导包苏木乡镇、苏木乡镇领导包嘎查村、嘎查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凌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警信息

  3.1.1  雨情信息

  1.定时报送:内蒙古气象局汛期每日10:00向自治区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全区气象台站的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滚动报送:当出现大到暴雨并持续时,内蒙古气象局滚动报送该区域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实测报送: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当实测降雨量3小时超过50毫米、6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报送自治区防办,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

  4.研判报送:当监测研判雨势较大,未来3小时降雨量将超过50毫米时,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主动与自治区防办联系对接。

  5.短临报送:在预判有强降雨时,内蒙古气象局应当启动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各相关单位。

  3.1.2  水情信息

  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汛期每日9:00向自治区防办提供全区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水情信息:

  1.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2.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3.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

  4.必要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主动与自治区防办联系对接。

  3.1.3  城市内涝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照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必要时报同级党委和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及时通知或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城镇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及时将内涝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区防办。

  3.1.4  山洪、地质灾害信息

  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各盟市防指接到山洪、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报告自治区防办。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密巡逻监测,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工作。

  3.1.5  旱情信息

  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气象干旱信息。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负责提供监测范围内的降水量、主要江河水位流量、主要水库蓄水情况、土壤墒情等信息。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监测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水质状况及人畜饮水情况等信息。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监测并提供全区耕地、草牧场受旱等信息。

  3.1.6  凌情信息

  凌汛期间,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日10∶00前负责获取黄委会宁蒙水文水资源中心5个水文站的水文信息,报自治区防办;开河期间,每日9∶00报送沿河水位观测数据,水位变幅较大(每小时超过5厘米)时,加密测报。

  当黄河发生较重凌情时,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应当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凌情预报,并及时报送自治区防办。

  3.1.7  防洪工程信息

  自治区水利厅及时向自治区防办提供全区主要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拦河坝等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和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当在收到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送自治区防办。

  3.1.8  险情信息

  因水旱灾害引发工程出险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1小时内报送出险工程情况。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盟市防指每日12∶00前向自治区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盟市防指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1.9  灾情信息

  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各盟市防指及时收集、核查、统计本行业(系统)、本行政区域的水旱灾情并报送自治区防办;对于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送自治区防办,并做好滚动续报。

  3.1.10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自治区防指的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指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1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防指或者有关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自治区防指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  预防预警准备

  3.2.1  压实责任

  1.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实本行政区域以及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每年汛前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盟市防指应当落实本地区的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自治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主要河流堤防、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及盟市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3.2.2  预案准备

  1.自治区防指组织编制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并报国家防总备案;各盟市防指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2.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3.2.3  工程准备

  1.水利、农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3.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洪标准,提升变电站、输配电网防灾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施,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4.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自然资源、农牧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内居民住宅和其他项目加强监管,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5.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所辖病险工程、设施等的修复和除险加固工作。

  3.2.4  督导检查

  自治区防指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检查组,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和指导等方式,对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1.自治区防指督导检查一般分为汛前检查和应急督导检查。汛前检查一般在每年汛前,由自治区防指组织开展全区防汛抗旱专项检查;应急督导检查一般为应对当前灾害防御,由自治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到相关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2.自治区防指主要对防汛抗旱责任制、应急预案、值班值守、监测预警、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督导检查组可以列席当地防指应急会商会、抢险救灾现场会等,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自治区防指反馈、汇报。自治区防指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防指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自治区防办备案。

  3.3  预防预警行动

  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应当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预警预防行动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各类预警信息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2.汛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旱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3.自治区防指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防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临时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

  4.当自治区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省(区)水旱灾害对自治区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自治区防指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5.自治区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报预警信息进行会商,并根据会商结果向行业职能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盟市防指发布防御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密切关注灾害发展态势,开展隐患排查,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准备,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御措施。

  6.自治区防指根据预测预警情况派出工作组。

  7.抢险救援力量做好队伍、设备、物资的预置和出动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分类分级

  1.按灾害类型,应急响应分为防汛、抗旱两个类别。

  2.每类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自治区防办根据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Ⅰ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防指副总指挥(自治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行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自治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2.各盟市防指根据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

  3.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4.自治区防指相关部门和各盟市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与自治区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自治区级。

  4.1.3  应急响应基本要求

  1.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盟市防指应加强值班,掌握防范应对动态,及时向自治区防指报告相关情况。

  2.自治区防指实行联合值班值守,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

  3.自治区防指根据事态发展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促、指导和检查。

  4.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加大预报频次和滚动预警。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交通、物资、能源、供水、医疗、资金、治安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行业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防御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送防御行动和险情、灾情信息。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预置抢险救援队伍和装备,根据指令实施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9.每级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包含本级及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内容。

  10.自治区水利厅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作情况。

  11.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或者事态超出本级防指的处置能力时,事发地防指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协调处置;必要时由自治区防指统一协调,地方各级防指应当服从自治区防指统一指挥。

  12.涉及跨省(区)的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由自治区防指与其他省(区)防指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有效的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4.2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2.水文预报或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3000立方米/秒。

  3.水文预报或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340立方米/秒。

  4.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发布嫩江干流洪水蓝色预警。

  5.水文预报或者实测海拉尔河干流牙克石水文站流量达到1180立方米/秒。

  6.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见附件1)发生5年一遇以上、1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7.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8.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9.黄河凌汛期,应急分洪区发生险情。

  10.黄河凌汛期,堤防、险工险段发生较大险情。

  11.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4.2.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防指。

  2.自治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等部门会商,相关单位派员到自治区防办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3.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单位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4.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内蒙古气象局每日8∶00、14∶00、20∶00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日18∶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结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日18∶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自治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5.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6.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9.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督促本行业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按要求落实短时临近预告机制,向自治区防办报告受影响地区的雨量信息。自治区防指组织发布短时临近强降雨天气预告。

  10.各盟市防指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抢险、排涝,属地盟市防指每日18∶00向自治区防办报告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防办每日将相关信息汇总后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4.3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6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4000立方米/秒。

  3.水文预报或者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690立方米/秒。

  4.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发布嫩江干流洪水黄色预警。

  5.水文预报或实测海拉尔河干流牙克石水文站流量达到1520立方米/秒。

  6.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见附件1)发生10年一遇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7.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8.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9.黄河凌汛期,干流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10.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4.3.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副总指挥(自治区防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宣传等部门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盟市或者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自治区防指副总指挥(自治区防办主任)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相关单位派员到自治区防指参与联合值守。

  3.自治区防指发布加强防御工作通知,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防指。

  4.自治区防指派出工作组,指导属地防汛抢险救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单位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

  5.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巡查工作,强化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防指。

  6.电力、通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7.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内蒙古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日18∶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日18∶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预警信息、防御指引、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0.防汛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水工程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部门;指导出险或者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易发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况组建专家组并进驻自治区防指。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各盟市防指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抢险救灾工作。属地及时发布指令,调动各类抢险队伍,转移安置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迅速开展救援抢险排涝,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洪涝灾害影响地区盟市防指每日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险情、灾情应当及时报告。

  4.4  防汛Ⅱ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1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3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5000立方米/秒。

  3.水文预报或者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800立方米/秒。

  4.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发布嫩江干流洪水橙色预警。

  5.水文预报或者实测海拉尔河干流牙克石水文站流量达到1730立方米/秒。

  6.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见附件1)发生20年一遇以上、5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

  7.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8.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9.黄河凌汛期,黄河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者多处出现较严重险情。

  10.呼和浩特市或包头市主城区发生中度内涝,或者1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3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发生重度内涝。

  11.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4.4.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赴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结坐镇指挥,自治区防办工作专班(由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集中办公。

  2.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财政、宣传、解放军、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盟市、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3.根据灾害发生情况,自治区防指派出由自治区有关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水利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制造业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4.自治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防指。

  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单位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和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行业职能部门进一步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查灾核灾、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向自治区防指续报。

  6.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启用蓄滞洪区、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指和要害部门的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等工作;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工作,引导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7.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有关信息,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8.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内蒙古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日8∶00、18∶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日8∶00、18∶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自治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00、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盟市防指每日8∶00、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强降雨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将其转移至安全地点。严格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0.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等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防指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包保重点工程和旗县(市、区)的盟市级领导上岗到位,靠前指挥。

  强降雨区党委和政府视情况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停运、限速、封锁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轨道交通)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灾害。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及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或者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自治区防指授权,及时组织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4.5  防汛Ⅰ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商研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3小时2个盟市〔或10个旗县(市、区)〕以上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干流石嘴山水文站流量达到6000立方米/秒。

  3.水文预报或者实测辽河干流麦新水文站流量达到1950立方米/秒。

  4.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发布嫩江干流洪水红色预警。

  5.水文预报或者实测海拉尔河干流牙克石水文站流量达到1990立方米/秒。

  6.水文预报或者实测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流域有1条或以上主要支流(见附件1)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7.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额尔古纳河干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8.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存在垮坝危险。

  9.黄河凌汛期,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10.呼和浩特市或包头市主城区发生重度内涝,或者3个及以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发生重度内涝。

  11.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4.5.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坐镇指挥。自治区防指总指挥组织自治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会商,滚动研判防汛形势,视频连线有关盟市或者旗县(市、区)防指,组织动员部署,及时调度指挥。

  2.根据需要并报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自治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或总指挥令,督促地方党委和政府及防指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防指。

  4.自治区防指总指挥或其指定的副总指挥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值班坐镇指挥,自治区防办工作专班(由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24小时集中办公。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派出由自治区相关领导带领的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抢险救援现场,指导督促地方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当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和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利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水利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工作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严重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制造业工业企业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应急主管部门应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非煤矿山、危化企业重大险情时,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分管相关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当发生多灾种重大灾害时,由指定自治区副主席带领防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内蒙古通信管理局协调做好通信保障。

  6.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防指前方工作组带队的自治区副主席担任总指挥,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总指挥。

  7.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门、单位调动一切力量全面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电力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指导防汛重要用户、地下配电设施管理单位落实防汛电力保障措施,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供电单位对启用蓄滞洪区、人员撤离区域、受灾影响安全运行的电力设施采取停电避险措施。电力公司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铁塔公司,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通信保障、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军区、防指和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轨道交通、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工作,引导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

  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分洪爆破的戒严、警卫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市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气保障,维持城市正常运转。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等单位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滚动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10.通信、电力、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应急通信、应急供电、交通疏导和应急救护等工作,保障指挥中心正常运转。

  11.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内蒙古气象局每1小时报告雨情监测及天气预报,并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到突发情况随时报告。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根据洪水发展过程,开展洪水预报并及时滚动预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每日8∶00、14∶00、18∶00报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结果。如发生城市内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报告城市内涝情况和处置结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每日8∶00、14∶00、18∶00报告洪涝灾害造成损失情况。自治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00、14∶00、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洪涝灾害影响地区盟市级防指每日8∶00、14∶00、18∶00向自治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2.强降雨区的党委和政府按照转移避险应急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3.属地防指及时发布指令,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包保重点工程和旗县(市、区)的盟市级领导靠前指挥、驻守一线,抓好防汛救灾各项工作落实。

  强降雨区党委和政府果断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停运等措施,加强对地下商城、地下停车场、下沉式隧道、易涝点等部位的管控,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水利部门及时调度水库,充分发挥水库拦洪削峰作用。铁路部门及时采取停运、限速、封锁等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工业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计划,适当降低库存、负荷。

  强降雨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紧盯隧道、涵洞、立交桥、下沉式建筑、轨道交通等易积水的低洼区域,实施关闭措施,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类活动。属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避险转移。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迅速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在河谷、低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撤离。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水利部门及时清理河道淤积物。地方防指根据自治区防指授权,及时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

  14.向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报告,申请调动全国相关抢险队伍帮助救援,请求中央军委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4.6  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1.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10%。

  2.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10%。

  3.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或者1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3%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4.6.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办副主任签发启动抗旱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自治区防办主任坐镇指挥,主持召开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盟市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自治区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自治区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盟市的水量分配。

  3.根据自治区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7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1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5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5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2∶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1∶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内蒙古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盟市防指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7  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4.7.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20%。

  2.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20%。

  3.10个及以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或者2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5%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4.7.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副总指挥或自治区防办主任签发启动抗旱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发布情况通告;自治区防办主任坐镇指挥,组织抗旱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盟市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应对。

  2.自治区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自治区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协调跨盟市的水量分配。

  3.根据自治区防指要求,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15天区域天气预报”。每3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3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2∶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1∶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内蒙古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盟市防指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8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4.8.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40%。

  2.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40%。

  3.20个及以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或者3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4.8.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Ⅱ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自治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自治区防指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盟市防指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自治区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自治区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盟市水量分配。

  3.根据自治区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2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2天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如2天内有订正及时通报订正结论。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2∶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1∶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内蒙古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盟市防指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9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4.9.1  启动条件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综合会商研判后,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全区农作物受旱面积超过总播种面积的60%。

  2.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牧场总面积的60%。

  3.25个及以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或者4个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发生供水危机。

  4.因旱造成农村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9%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4.9.2  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抗旱Ⅰ级应急响应通知,并发布情况通告;自治区防指总指挥或委托自治区防指领导组织抗旱防御形势会商,部署抗旱工作;派出工作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盟市防指联动配合、共同抗灾。

  2.自治区防办密切关注旱情变化,收集干旱信息和受影响情况,传达自治区防指的抗旱工作要求;进一步协调跨盟市水量分配。

  3.根据自治区防指要求,相关单位派员参与联合值班值守。

  4.气象部门每日滚动制作“未来10天逐日天气预报”“未来30天区域天气预报”。每日滚动制作延伸期气候预测和降水天气过程预测。根据土壤水分观测规范,每月逢4(4日、14日、24日)、逢9(9日、19日、29日)12∶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每月旬初(1日、11日、21日)11∶00向自治区防办报送旱情监测信息。

  5.行业职能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6.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7.抢险救援力量组织队伍做好准备,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8.新闻媒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等单位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9.抗旱重点单位(部门)还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农牧厅督促、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提升用水效率。

  内蒙古气象局督促、指导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10.各盟市防指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的各项工作部署;视情启动抗旱应急响应,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

  4.10  应急响应调整

  4.10.1  应急响应级别、类别转变

  1.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自治区防指按程序提高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转换应急响应类别。

  2.原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或者类别。自治区防指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

  4.10.2  应急响应结束

  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且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自治区防指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各盟市防指视情自行宣布结束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

  5  抢险救援

  5.1  基本要求

  1.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当地防指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2.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快速开展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加社会救援队伍,全力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

  5.2  救援力量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

  2.驻自治区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突击力量,由旗县级以上防指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者自治区防指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自治区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自治区防汛抗旱专家库及各有关单位中选取并组建,必要时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3  救援开展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自治区防指组织、协调自治区级抢险救援力量和专家组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情况,超出行业主管部门或发生地防指的处置能力时。

  2.灾害发生地防指向自治区防指请求支援时。

  3.其他需要采取应急抢险救援的情况。

  5.4  救援实施

  抢险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力量有序联动的应急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4.1  抢险救援

  1.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本行业专家和抢险队伍,现场制定工程抢险、人员救援等方案,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防指。当超出本行业抢修救援能力或需要协调其他行业进行抢修或救援时,提请自治区防指组织指挥。

  2.自治区防指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进行会商,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3.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向灾害发生地调派队伍和装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自治区防指视情况组织社会救援队伍,支援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属地防指应根据事态发展和自治区防指的指令,派出当地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处置。

  7.自治区水利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2  应急支援

  1.当接到灾情发生地防指支援请求时,自治区防指应全面了解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开展情况,立即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灾害发生地防指人员进行会商,分析当前形势和发展态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急支援方案。

  2.根据会商成果,自治区防指派出督导检查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灾害发生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况派出专家组,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3.根据自治区防指的指令,启用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支援当地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帮助地方人民政府恢复群众生活生产秩序。必要时向灾害发生地增派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及物资。

  5.5  情景构建

  当发生重大水旱灾害或者由此引发了严重的次生、衍生灾害时,自治区防指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灾害类型和出险情况,相关部门负责组建专家组,组织行业专家、技术人员进驻自治区防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提供技术支撑。

  自治区防指落实相关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自治区防指的部署负责落实本部门相关工作。

  5.5.1  防汛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1.1  水利工程出险

  1.情景描述

  洪水造成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垮塌、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到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视情况设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3)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自治区水利厅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自治区防指,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5)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6)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7)协调可能受影响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市防指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8)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9)协调其他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10)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5.5.1.2  山洪、地质灾害

  1.情景描述

  强降雨引发山区溪沟洪水暴涨,或者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视情况设立自治区现场指挥部或者现场联合指挥部。

  (3)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组织行业专家组进驻自治区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5)内蒙古气象局、内蒙古水文水资源中心提供发生山洪、地质灾害地区的降水实况和预报。

  (6)协调可能受影响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盟市指及基层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

  (7)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8)组织通信技术力量,采取无人机航拍等方式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5.5.1.3  城市严重内涝

  1.情景描述

  城市发生强降雨或者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联系当地防指掌握现场情况。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市政排水行业专家组进驻自治区防办,做好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视情增派专家组。

  (5)调动排水抢险车开展抽排水。

  (6)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7)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8)协调冲锋舟、消防救援力量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5.5.1.4  人员受困

  1.情景描述

  堤防保护区、泄洪河道、低洼区、江心洲等危险区人员未及时撤离,遭洪水围困。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联系当地防指掌握现场情况。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前线。

  (4)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派出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5)协调其他救援队伍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6)督促属地应急部门启用应急避护场所安置受灾群众。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协调调拨、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

  5.5.2  抗旱典型情景与工作重点

  5.5.2.1  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水库蓄水不足、地下水位降低,现有调水、饮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人畜饮水需要,出现人畜饮水供给困难。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畜饮水。

  (4)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6)组织采取打井取水等其他取水方式。

  (7)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工作。

  (8)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2.2  灌溉用水短缺

  1.情景描述

  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灌溉工程供水能力不足,农业灌溉用水短缺,严重影响作物收成。

  2.工作重点

  (1)视情况启动或者升级应急响应。

  (2)自治区水利厅、农牧厅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协调上游水库优化水资源分配。

  (4)调整水库用水计划,减少发电用水。

  (5)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6)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6  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自治区防指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后期处置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灾害救助

  1.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防指具体部署。

  2.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

  2.水利、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通信、教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电网、变电站、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校舍等进行修复与重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

  6.3  社会捐赠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

  应急管理、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灾害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农牧业灾害类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保险。

  2.保险公司积极加强与政府合作,按规定开展理赔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巨灾保险的推广运用。

  6.5  评估总结

  1.灾害发生后,自治区防指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人员对灾害进行调查、核实,分析主要致灾因子和指标,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编写典型案例;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

  2.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防指。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1.1  专家队伍保障

  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级防指和相关单位应根据灾害种类和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1.2  抢险救援队伍保障

  1.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以及年度重点准备任务部队、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中央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者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各级防指应当根据灾害种类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请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本单位需要,组建或者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3.鼓励社会公众参加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7.2  物资保障

  1.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

  2.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可以由政府自行储备,也可以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代为储备。

  3.各级防指和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抢险救援救助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援救助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并建立抢险救援救助物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对接机制。

  4.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依法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5.各级防指依法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6.蓄滞洪区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7.3  资金保障

  1.应对水旱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汛抗旱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制定抢险救援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统筹开展特大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3.各级防指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相关经费,按规定专款专用。

  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简化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抢险救援所需资金。

  7.4  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完善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优化调度运行方案,构建防汛抗旱决策“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水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7.5  人员转移保障

  1.各级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山洪灾害、地质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各级防指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工作流程、转移人员数量、转移线路、安置点设置和通知、转移、安置等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等。

  3.人员转移、安置重点对象为留守或者独居老人、留守儿童、外来临时务工人员、“三边”(山边、水边、村边)人员以及工矿企业人员、施工工地人员等。

  4.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助组织实施,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转移救援,当地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等负责协助并维持现场秩序。

  7.6  综合保障

  7.6.1  通信保障

  1.各级防指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雨情、水情、汛情、墒情、工情、灾情、视频监控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储备、应急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

  2.按照“安全、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以多运营商公共通信网络为主、卫星通信网络为辅,逐步健全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构建完善的移动信息化指挥体系。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覆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通信基站和配套设施,并支持通信企业进行建设,配置应急通信设备,保障防指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电信企业间的协调。各嘎查村配置卫星电话,保障通信畅通。

  4.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基础电信企业现场部署应急通信车,调用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备,供受灾通信中断地区抢险救灾使用。

  7.6.2  安全防护保障

  7.6.2.1  社会治安保障

  抗灾救灾期间,上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受灾地区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7.6.2.2  公共区域安全防护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河道内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清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户外广告设施等;电力部门组织切断危险电源,划定警戒区,设置警示标牌,防止公众进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排水井盖等排水设施的安全,及时在低洼内涝区域设置警示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所辖社会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7.6.2.3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工作,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城乡应急空间、应急避护场所规划,建立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一旦发生灾情立即启用,妥善安置灾民或者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3.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等条件,能够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基本生活保障设施。

  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全区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7.6.2.4  抢险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1.各级防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应急抢险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

  7.6.2.5  社会弱势群体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困难群众、流浪人员等弱势群体的转移、疏散和妥善安置,并提供必要的社会安全保障。

  7.6.3  交通保障

  1.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做好抢险救援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方案,为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输运及临险人员转移提供交通工具保障。必要时,民航和铁路部门(单位)参与。

  2.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抢险救援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抢险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6.4  油料保障

  1.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预置机制,指定应急保障供油联络人对接用油保障事宜。当应急响应启动或者重大灾害气象、水文预警信号发布后,提前向可能受灾地区优先调运油料。

  2.抗灾救灾期间,石油供应单位应当设立应急加油通道,对抢险救灾车辆及设备优先安排加油。

  3.紧急情况下,石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安排运输工具,向急需用油但距加油站较远的受灾地区运送油料。

  4.当油料供应不畅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防指报告,由当地防指协调解决。

  7.6.5  供电保障

  1.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内的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名录,确保防指、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重要水工程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电力供应,必要时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2.用电重点保障单位应当按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满足长时间停电情况下的电力供应需求。

  3.供电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早恢复电力供应。

  7.6.6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目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石油化工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7.6.7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器械等的应急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协助当地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演练

  1.自治区防指应当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防汛抗旱知识,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2.自治区防指应当定期组织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防洪抢险骨干人员、成员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地区防汛抗旱态势,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参加。

  4.自治区防指一般2—3年举行1次多部门联合应急演练。

  8.2  责任与奖惩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援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自治区防指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并报送国家防总备案。

  2.自治区防办每3年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至少进行1次评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预案按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3.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须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方案),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4.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送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四大流域干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2.黄河流域、辽河流域、嫩江流域、海拉尔河流域主要支流控制断面设计洪水成果

  3.自治区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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