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
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22〕2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编制相关规划,强化用途管制。
1.编制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底线,锁定城镇开发建设空间,控制城镇无序蔓延。持续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区三线”及各类涉及空间需求的专项规划统筹后上图入库,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2.全面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以及闲置土地大起底和集中处置攻坚行动,将全区近5年违法用地和例行督察整改不到位问题全面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范围,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强化整改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有效化解存量违法用地问题。
责任单位:全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三)组建支撑机构,制定配套措施。
1.组建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指导全区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级统筹和跨省交易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然资源厅
2.制定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细则、深化农村土地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政策,修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构建“1+1+N”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四)分类精准施策,推进重点工作。
1.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占补平衡和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将“十四五”期间100万亩占补平衡和5万亩增减挂钩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至盟市,并督促抓紧启动建设。其中,2022年确保新增占补平衡指标25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1.29万亩。积极向自然资源部请示汇报,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沟通对接,打通跨省交易路径。加快建立多元组合的用地模式,探索点状供地政策,实现乡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盘活城镇存量用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例。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及时调查认定,依法收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清责任,采取政府土地收储、“闲储置换”、调整用途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尽快启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攻坚行动,“十四五”期间力争处置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闲置土地15.92万亩,其中,2022年分别盘活10.2万亩和3.2万亩。各盟市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交易规则,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3.提升园区用地效率。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要求,各盟市2022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推动“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扩大其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完成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低效劣质项目用地腾退制度,提高园区土地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4.转变土地出让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区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全面有偿供应土地。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产业用地多种方式供应,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提供土地,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价值。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提升低效用地价值。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释放产权关联权益,推动工矿用地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强化土地价格调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2年至3年调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充分发挥地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严禁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出让工业用地。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将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纳入信息储备平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扩大土地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前建成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工作统筹,认真督促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强信息支撑。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打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自治区统筹通道,破除信息孤岛,实现土地综合整治数据互联共享,提升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能力。
(三)加强工作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沟通,全力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技术培训,为高质高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撑;要加大任务目标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土地综合整治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补充耕地建设任务分解表
3.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建设任务分解表
4. “十四五”期间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标任务分解表
5. “十四五”期间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分解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