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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16   |   访问次数:89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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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22〕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

  计量发展水平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进一步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积极构建先进测量体系,全面提升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为引领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计量技术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区计量科技水平全面提升,碳计量和乳制品产业计量等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培养一批高水平的计量科研人才,研究一批实用性的计量仪器设备。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持续增强,在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建立国家和自治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计量监督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建立新型计量监管模式和制度,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的全链条计量监管体制转变,协同推进计量工作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到2035年,全区计量科技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以碳计量为重点,生物、新材料等主导产业计量为主线,多领域实现智能化计量,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不断完善,综合实力力争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计量发展主要指标

  二、深化计量科学研究

  (一)构建良好计量科技创新生态。充分发挥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主阵地作用,搭建计量科研工作创新平台,联合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以企业需求为导向、计量技术机构为核心,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等方式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对为计量科技创新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计量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开展碳计量、乳制品产业计量领域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测量程序与有效性评价、效能评价等理论研究,推动计量理论在计量技术中的实际应用。开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计量标准装置研制,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开展新型量传溯源技术研究。加强物联网技术在量传溯源中的应用,针对数字化模拟测量、跨尺度测量、复杂系统综合测量等技术难题,开展计量标准装置研制和量传溯源方法研究,推动计量标准及标准物质智能化发展,适应扁平化、数字化的量传溯源新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共性计量技术研究。加强智能化计量校准等共性计量技术研究,建立促进计量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的产学研检共享平台,促进计量新技术、新方法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研究。探索“计量+信息化+智慧化+网络化”转型发展路径。将e-CQS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平台延伸到用户。不断完善计量行政审批数据采集工作,实现全区计量行政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数字校准证书改革,提高计量校准服务效率。推动全区计量数据中心建设,加强计量数据分析和应用,强化计量数据的溯源性和安全性,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行为。(自治区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计量技术应用

  (一)支撑先进制造与质量提升。实施全区制造业计量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计量技术支撑。围绕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加大先进计量检定装置和测量仪器设备研发力度,制定一批计量技术规范。不断优化先进计量测试技术,精准服务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等需求,支撑自治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计量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国家碳计

  量中心(内蒙古)”建设工作。实施生活领域碳达峰专项行动。编制国家《碳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评价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技术规范》《鄂尔多斯零碳产业园计量规范》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服务自治区能源转型发展。进一步优化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企业接入端建设质量,保障能耗采集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建设充电桩等新型储能计量测试研究实验室,开展电力在线监测系统研究。大力推进能源计量审查,节能评价、规划、技改评价等工作,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履行能源计量主体责任。加强能效水效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标识产品监管,开展能效水效标识检查和符合性检验,提高用能用水效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推进“国家乳制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联合国内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计量联盟。推进“稀土功能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推进自治区重点领域产业计量测试工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提升航天计量保障能力。加强航天数字量传、检测数据应用研究,推动航天装备计量数字化、体系化发展。加强精密制造、动态制造、柔性工装、综合参数、并行工程等关键技术领域专用设备计量测试能力建设,不断满足航天制造中新机型、新项目等计量检测需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军民融合办,中国航天科工六院,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加快推进医疗健康、疫情防控、危险化学品、矿山机械、建筑施工、地质勘查等领域计量标准项目建设,加强灾害预警应急、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相关计量器具研制。强化交通监管设备、警用装备、刑事技术产品等计量测试能力建设。支持计量技术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康与安全类计量技术创新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生态环境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提高公共交通计量保障能力。提升交通行业量传溯源能力,加强铁路、公路、民航等领域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加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有关计量检定和校准方法研究,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交通一体化综合检测,持续提升计量对交通运输的保障能力。(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加强计量能力建设

  (一)推进计量标准项目建设和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分层级、分项目、分阶段提升全区量值传递能力。自治区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建立先导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盟市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建立区域性、优势性、长远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旗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建立便民性、基础性、实用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全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专业计量站及社会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大力推进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发展,拓宽服务领域和范围,开展计量标准器具研制和应用,加快数字计量设施建设和研究。培育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加大与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流合作,逐步实现各类计量市场主体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共同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学科带头人培养力度,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引进高层次计量人才,组建专家队伍,打造科技创新团队。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专家、首席计量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进一步加强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规范注册计量师专业项目等考核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企业计量体系。引导企业建立完善与其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结合实际需要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支持大中型企业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计量管理水平。鼓励各方加大对企业计量工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计量文化建设。加强计量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校自主设立计量相关二级学科、交叉学科及计量相关专业。严格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要求,做好计量基础知识内容教学工作。强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知识的宣传工作,培育计量文化研究及科普基地,发展计量文化产业,开发计量科普资源,培养推荐计量大使。积极培育和弘扬新时代计量精神,选树计量先进典型,增强新时代计量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计量交流合作。加强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及相关省(区、市)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科技创新合作,选派计量骨干进修学习,参与计量课题研究。积极参与国家和华北大区组织开展的计量比对活动。与相关省(区、市)共同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计量服务协同平台,推动黄河流域计量协同发展。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动自治区计量部门与蒙古国标准化与计量局之间的合作交流,加强技术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一)完善计量法规体系。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计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自治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制定修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40项以上,为法制计量管理提供技术准则。(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负责)

  (二)加强民生计量监管。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领域计量问题,加大对粮食购销、医疗卫生、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商超、眼镜店、出租车和停车场等的计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等计量监管,加强对过度包装行为的监督。严厉打击未经检定或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着力净化市场环境。加强对供水、供气、供电、防灾避险等相关计量基础设施监管。加大对涉农物资的计量监管力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创新智慧计量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通过器具智能化、数据系统化,打造新型智慧计量监管体系。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建立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推动设备的自动化、数字化改造,建设智慧计量实验室。支持产业计量云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计量检测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升质量控制与智慧管理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进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加强市场诚信计量监管,强化计量惠民服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推进“计量惠民生、诚信促和谐”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商业、服务业等领域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在集贸市场、商超、加油站、餐饮行业、眼镜店、医疗机构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场所推选诚信计量示范商户1000家以上。建立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档案,推进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计量执法体系建设。加强计量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计量作弊防控技术和查处技术研究,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实现信息共享,提升执法效率。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计量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吸纳各类组织参与法制计量工作,构建多元、开放的法制计量新格局。大力发展计量校准、计量测试、产业计量等技术服务新业态,培育和壮大专业化计量技术服务市场,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强化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用仪器设备的计量溯源,保障科研成果的有效性和测试结果的可信度。规范计量校准市场和校准机构建设,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市场的能力和水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把计量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有效衔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自治区计量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部门合作会商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和横向协调,推进军地协同,构建统一协调、运行高效、资源共享、多元共治的大计量工作格局。

  (二)加强支持保障。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保障法制计量和量传溯源体系有效运行。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投资、科技和人才保障支持政策。加强对计量重大科研项目和计量科技创新支撑平台的支持,促进计量科技研发,产业计量、碳计量、能源计量等重点项目落实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计量技术、装置研发和应用服务。

  (三)加强指导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企业要建立完善贯彻落实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抓好任务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监测、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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