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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首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23   |   访问次数:78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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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印发首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的通知

各盟市能源局,各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2022年版)》要求,我局对各盟市申报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进行了评估,全区有39个项目纳入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共配建新能源49.6万千瓦,其中风电5.3万千瓦、光伏44.3万千瓦。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首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附件)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本地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新能源侧、负荷侧和储能侧(若有)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一)各盟市要组织相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制定本地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建设保障措施和新增负荷产业建设落实机制,加强本地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新能源侧和负荷侧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申报方案建设、运行。

  (二)厂用电负荷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应在项目核准(备案)后开工建设,其它项目新增负荷实质性开工后,配建的新能源项目才能核准(备案),开工建设。原则上已纳入自治区首批清单的项目,新能源侧、负荷侧和储能侧(若有)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且项目建设所依托的新增用电负荷未全部投产前,配建的新能源规模不得投入运行。未能于2023年底前投产的项目,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项目建设保障措施、负荷产业落实机制,以及项目实际投资建设情况等,做出是否废止项目建设的书面决定,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存在因负荷企业资金链断裂放弃投资,导致部分新增负荷无法落实的,相关盟市要核实情况提前将新能源项目作废清理,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造成的投资损失由项目企业自行承担。

  (四)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建设督察工作。对存在新能源侧或负荷侧投资、建设缓慢,已明确不能如期投运,以及未按申报方案建设、擅自变更建设方案内容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有效处置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二、项目接网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及接网工程建设工作,加快推进项目接网工程建设,确保网源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一)电网企业要做好项目接网审核工作。项目方要尽早与电网企业对接,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开展接入系统审查工作。项目不得向方案外其他负荷供电,厂用电类项目新能源须接入配电侧设施就地消纳,不得向公用机组反送电。对于未按申报方案及核准(备案)要求建设,储能配置(若有)等关键技术指标不满足自治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要求或与申报方案不一致,以及新增负荷未全部投运的项目,不得予以并网。

  (二)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办理接网工程各项审批手续,加快推进新能源项目主体工程及配套电网送出工程开工建设,确保网源建设同步。

  三、项目运行监管方面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做好本地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运行监管工作。厂用电负荷配套建设的新能源项目投产后,不得影响电厂原有的各项运行指标。其它项目运行过程中,若出现负荷中断或减少,影响项目运行的,由申报企业提出措施,确保新能源所发电量的自我消纳。鉴于矿区重卡类项目中充换电设施与重卡间存在不同主体的情况,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宜重点监管此类项目的运行。若项目投产后,运行能力达不到申报方案提出的生产曲线水平,并由此导致弃风、弃光问题,造成的投资损失由相关企业自行承担,禁止自发自用项目所发电量反送电网消纳。

  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抓紧组织本地区已纳入首批清单的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建设,并于每月15日前将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设、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等,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备案。同时,要组织好本地区后续拟新增项目申报工作,把好项目申报关口。下一步,我区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将按照盟市成熟一个、上报一个,自治区组织评估一个的原则,适时开展全区市场化并网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评估。

  此通知。

  附件:首批全额自发自用新能源项目清单

  2022年11月22日

  (联系人:熊力,联系电话:0471-660458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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