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在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
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在建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装工字〔2022〕458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资规〔2020〕1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2022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2021年度、2022年度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在建项目验收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21年、2022年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中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在建项目。
二、验收程序
(一)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2021年度、2022年度获得自治区支持的智能制造示范试点在建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对验收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将项目验收结果连同验收材料,形成正式文件,一并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到期未竣工验收或不通过项目验收的项目,及时上报情况说明。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验收材料报送至当地工信部门,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验收材料
(一)验收报告(附件1),项目承担单位须填写第一、二、三部分,在相应位置签字、加盖公章。地方市级工信部门在第四部分验收意见中加盖公章,填写项目验收汇总表(附件3)。
(二)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第三方专家验收报告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相关验收材料(附件2)。第三方专家验收报告或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须包括项目投资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等内容。
(三)附件中要求的材料,每份验收材料应按上述顺序胶装成一册,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真组织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验收工作,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正式文件(一式两份)、验收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以及电子版汇总光盘一张)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果具备整改条件,可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整改只限一次,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三)未进行项目验收或没通过验收的企业,自治区将收回财政补贴资金。
五、相关说明
验收范围内本年度到期项目均应参加本次项目验收,请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务必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附近:
2022年12月1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