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2〕102号)精神,整合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动统筹管理一体化
(一)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各盟市、各部门的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管理工作,要摸清数据资源底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并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与各盟市、各部门开展数据共享应用,不得另建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要纳入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交换系统管理。(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认领和编制工作,要按需归集本地区数据,满足跨区域、跨层级数据共享需求,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有关政务数据共享的重要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安全机制的建设和贯彻落实;统筹推动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和政务数据资源服务体系建设,为数字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各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和主要职责,确保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有力、职责明确、运转顺畅、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坚持系统观念,一体化布局,整体性推进,聚焦政务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各环节全过程,建设完善基本具备目录管理、数据归集、数据治理、大数据分析、安全防护等能力的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二、推进数据目录一体化
(三)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建设完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系统,统筹管理全区政务数据目录,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等层级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目录,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培训,形成全区政务数据“一本账”,支撑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有序流通和共享应用。(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汇总、报送和发布工作,要根据政务数据目录代码规则、数据资源编码规则、元数据规范等要求,加强本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的审核。(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梳理、预编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目录。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三定”方案认真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和核心业务,对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要按照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内容、分类分级等相关标准要求全量编目,明确目录中核心数据、敏感数据共享规则,确保同一政务数据目录与国务院部门数据目录所含信息基本一致。(自治区各级政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四)规范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开展政务数据目录治理试点工作,完成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探索数据源鉴别、数据分类分级、“一数一源”“目录—数据”关联、“数据—系统”关联等要求的具体实施路径。(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政务部门要按照目录清单化管理要求,在数据资源生成后开展数据源鉴别、数据分类分级以及合规性、安全性、可用性自查,完成数据资源注册,建立“目录—数据”“数据—系统”关联关系,明确数据来源,避免数据重复采集,便利数据供需对接,落实“一数一源”要求,对审核不通过的目录退回纠正,切实规范目录编制。(自治区各级政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建立完善目录同步更新机制,各级政务部门调整数据目录时,要在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实时同步更新。政务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政务数据目录;已注册的数据资源要及时更新,并同步更新“数据—系统”关联关系。原则上,目录有新增关联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目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自治区各级政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数据资源一体化
(六)推进政务数据归集。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以政务数据目录为基础,推动数据资源“按需归集、应归尽归”,通过逻辑接入方式和物理汇聚方式归集全区政务数据资源,并进行统筹管理。逻辑上全量接入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数据资源库;物理上按需汇聚人口、法人、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库。按需接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数据以及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提升数据资源配置效率。(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加强自治区垂建系统数据向基层返还。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受理平台、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自治区人社系统业务综合办理平台等区垂政务服务系统,按需共享数据资源,精准发布双向数据接口,支撑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审批服务全流程“一网通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七)加强政务数据治理。建设覆盖数据归集、加工、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各环节的数据治理系统,明确数据治理规则,对归集的数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化治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反馈整改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反馈、共享过程可追溯、数据质量问题可定责,推动数据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加强政务数据分类管理,规范数据业务属性、来源属性、共享属性、开放属性等。运用多源比对、血缘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数据质量多源校核和绩效评价,减少无效数据、错误数据,识别重复采集数据,明确权威数据源,提升政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强化数据治理职责。数据提供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数据归集、加工、共享等工作职责,确保数据真实、可用、有效共享;数据使用部门要合规、正确使用数据,确保数据有效利用、安全存储、全面归档;数据管理部门要会同数据提供、使用部门,完善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细化数据治理业务流程,在数据共享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数据质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持续建设完善人口、自然资源、经济等基础库,优化完善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生态环保、信用体系、应急管理、国资监管等主题库,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深化完善电子证照库、法人共享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主题库建设,按需汇聚基础数据和主题数据,形成覆盖全区政务服务用户的“一人一档”“一企一档”主题数据库,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支撑企业和个人专属空间服务能力提升。(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推进共享交换一体化
(九)构建完善统一共享交换体系。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支撑能力,统一受理共享申请并提供服务,形成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等层级的全区一体化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按需向乡镇苏木延伸,高效满足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需求。(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政务数据平台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支撑本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以应用为牵引,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能力。(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规划设计政务服务数据实时交换系统,统一纳入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支持海量数据高速传输,实现数据分钟级共享、数据双向流通,形成安全稳定、运行高效的数据供应链,支撑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数据有效流通和充分共享,以及各级部门垂管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本级对接等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十)深入推进政务数据协同共享。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向上接入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支撑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部门间、地区间数据流通和共享。以应用为牵引,协同推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共享,探索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加强对政府共享社会数据的规范管理,形成国家、地方、部门、企业等不同层面的数据协同共享机制,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推动数据服务一体化
(十一)优化自治区政务数据服务门户。依托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数据服务总门户,整合集成目录管理、供需对接、资源管理、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分析处理等功能,为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资源归集、申请受理、审核授权、资源共享、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和运营管理等服务,实现对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数据“一本账”展示、“一站式”申请、“一平台”调度,支撑各盟市各部门政务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互认共享,推动实现数据资源高效率配置、高质量供给。(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局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政务大数据基础能力建设。建设具备数据运算、分域分级用户管理和数据沙箱模型开发等能力的大数据处理分析系统,为多元、异构、海量数据融合应用创新提供技术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构建集成自然语言处理、视频图像解析、智能问答、机器翻译、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可视化、数据开放授权、数据融合计算等功能的通用算法模型和控件库,提供标准化、智能化数据服务。(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持续推进)
(十三)加大政务大数据应用创新力度。聚焦城市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交通运输、食品安全、应急管理、 服务、经济运行等应用场景,按照“一应用一数仓”要求,推动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立政务数据仓库,为多行业和多跨场景应用提供多样化共享服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基于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政务数据开放体系,通过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和各盟市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数据安全有序开放,探索利用身份认证授权、数据沙箱、安全多方计算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逐步建立数据开放创新机制。(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持续推进)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有关政务数据开放利用的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政务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促进政务数据在风险可控原则下尽可能开放,明晰数据开放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数据开放的范围和责任,明确数据开放的安全管控要求,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的政务数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鼓励依法依规开展政务数据授权运营,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营造有效供给、有序开发利用的良好生态。(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加快算力设施一体化
(十五)完善算力管理体系。开展全区政务大数据算力资源普查,摸清算力总量、算力分布、算力构成和技术选型等,形成全区政务大数据算力“一本账”。(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各盟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构建自治区一体化政务云监测分析系统,强化全区政务云监测分析,汇聚自治区、盟市云资源利用、业务性能等数据,掌握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开展云资源分析评估,完善云资源管理运营机制。推进政务云资源统筹管理、高效使用,探索建立政务云资源统一调度机制,推动建设全区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十六)完善自治区政务云主备节点。建设自治区主备节点,完善自治区政务云高可用保障体系。优化政务大数据平台算力设施,强化云平台、大数据平台基础“底座”支撑,提供数据汇聚、存储、计算、治理、分析、服务等基础功能,承载数据目录、治理、共享等系统运转,按需汇聚、整合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保障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基于“两地三中心”模式建立本地、异地数据容灾备份中心,推动业务连续性、稳定性要求高的关键业务本地“双活”,保障重要数据异地定时灾备。(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十七)提升算力支撑能力。提高算力支撑能力,推动自治区政务云建设科学布局、集约发展。提升自治区政务大数据云资源支撑能力,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安全可控”的原则,推进政务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按需打造图像显示处理器(GPU)、专用集成电路芯片(ASIC)等异构计算能力,构建存算分离、图计算、隐私计算等新型数据分析管理能力。(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七、推进标准规范一体化
(十八)深入落实国家标准体系。围绕政务数据管理、技术平台建设和数据应用服务等重点方面,推进国家标准规范落地,制定出台标准实施方案,修订地方标准规范,明确各盟市、各部门提升政务数据管理能力和开展数据共享开放服务的标准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国家标准规范发布3个月内)
(十九)加快研制地方标准。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国家标准要求,编制适用于自治区工作实际的地方标准。重点研制政务数据、平台技术、数据服务管理和运营、政务云建设和监测领域标准。(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持续推进)
(二十)协同推进标准规范落地实施。完善标准规范落地推广机制,依据政务数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规范,建设完善政务数据平台,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和实施的绩效评估,推动形成规范统一、高效协同、支撑有力的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体系支撑作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快安全保障一体化
(二十一)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审查等具体制度和要求。明确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厘清数据流转全流程中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围绕数据全生命周期制定访问权限控制、异常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安全销毁、指标评估等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规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二)提升平台技术防护能力。建设数据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加强数据安全常态化检测和技术防护,建立健全面向数据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升安全防护监测水平。充分利用电子认证,数据加密存储、传输和应用手段,防止数据篡改,推进数据脱敏使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信息保护,严格管控数据访问行为,实现过程全记录和精细化权限管理。(自治区大数据中心牵头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加强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安全保障,优化提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与国家平台同步升级政务服务安全管理中心并向上接入国家平台,确保政务服务业务不中断、页面不篡改、数据不泄露。(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三)强化数据安全运行保障。完善数据安全运维运营保障机制,明确各方权责,加强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建立健全事前管审批、事中全留痕、事后可追溯的数据安全运行监管机制,明确数据交换责任主体,加强数据使用申请合规性审查和获取数据后应用白名单控制,提高对数据异常使用行为的发现、溯源和处置能力,形成数据安全管理闭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负责,2023年底前完成)
九、强化督促落实,推动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四)加强绩效考核。研究制定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管理和应用评估评价体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政务数据管理和应用,督促各地区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并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进行重点督查。(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五)强化监督评估。各盟市、各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大数据工作监督评估办法。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用户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评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十六)严格经费管理。加大对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运行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相关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力度,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凡不符合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运营经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