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
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农牧种发〔2023〕613号
各盟市农牧局、财政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要求,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0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要求,以大豆、玉米等主要粮油作物为重点,开展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种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部署,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坚持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市场主体、农户受益,对推广面积大、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的大豆、玉米品种予以补助,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和更新换代,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政策支撑。
二、申报条件
(一)补助作物。玉米、大豆。
(二)品种要求。补助品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2012年1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且可以在我区合法推广种植的我国自主培育品种。二是在我区推广面积大、单产水平高、增产潜力大、优质专用性好,以及农业生产的急需品种。三是玉米极早熟、早熟品种审定单产不低于670公斤/亩;中早熟、中熟、中晚熟品种审定单产分别不低于800公斤/亩、850公斤/亩、820公斤/亩。大豆早熟、中早熟、晚熟品种审定单产分别不低于185公斤/亩、205公斤/亩、205公斤/亩。高油大豆品种要求粗脂肪含量21.5%以上(含)。四是参加生物育种产业化试点的大豆品种不受品种审定、产量等要求限制。以上单产、粗脂肪含量等指标以品种审定数据为准。
(三)申报主体。以品种生产经营企业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不是品种权人的,需经品种权人书面同意。允许注册地不在我区的种业企业申报。一个品种由几个企业共同推广的,可以联合申报,但只能有一个申报主体。项目执行期间,联合单位生产经营发生变动的,须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变更申请,批复通过后可继续实施。
三、补助标准
(一)补助数量。玉米品种不少于10个,大豆品种不少于4个。
(二)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大豆、玉米重大品种,在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推广面积基础上,对2023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年度新增推广面积进行补助。单品种补助标准为每亩30元,且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补助对象原则上为承担重大品种示范推广的种业企业及技术支撑服务等相关主体。重点支持国家阵型企业、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对进入国家品种推广目录的品种优先补助。
(三)资金使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快重大品种示范推广、开展配套技术服务、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存在资金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处暂停申报主体参加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登记),取消国家种业相关项目或政策承担资格。
四、实施程序
本着“自愿、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采取种业企业申报,所在盟市农牧及财政部门把关推荐,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审核,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备案确认的方式开展遴选工作。
(一)公开申报。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印发项目实施方案,公开重大品种申报条件、补助方式和标准、实施要求等内容。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我区玉米、大豆重大品种补助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向所在地旗县级农牧、财政部门申报,并认真填写申报表(附件1),如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个申报主体限报1个品种,表现特别优异的可申报2个品种。
(二)盟市推荐。旗县级农牧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玉米、大豆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申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县级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盟市农牧部门。盟市农牧部门对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复核工作,并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盟市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报自治区农牧厅,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三)审核确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聘请第三方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各地报送的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择优遴选符合要求的品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确认,并向社会公开。
(四)签订任务书。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确认的重大品种,由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与实施主体签订任务书(附件2),明确具体推广方式、区域、资金用途、验收指标等相关内容。
(五)任务实施。有关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根据任务书约定事项,在种业企业履行任务过程中及时予以监督检查,督促种业企业按时按质完成有关事项。实施主体重点通过开展品种展示示范、提供配套技术服务、提高种子质量、推动品种更新换代等方式,有效引导种植户使用优良品种,推动良种良法配套,提升单产水平,持续带动农户增产增收。
(六)组织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向自治区农牧厅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农牧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任务书约定内容,对各实施主体补助品种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品种性状表现、推广面积等进行考核验收。其中,推广面积通过品种年度销售数量、亩用种量等进行核算,2022年、2023年种子年度销售数量需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佐证资料。
(七)资金拨付。签订任务书后按照目标任务和补助标准预拨30%的补助资金,验收通过后结算拨付剩余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研究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配合做好后补助项目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企业的所在盟市、旗县农牧和财政部门要把重大品种推广作为重要任务,切实担负责任,细化具体措施,强化项目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任务实施主体要建立工作档案和资金使用明细,确保重大品种推广补助试点有序开展,全程可追溯。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要根据签订的任务书,加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定期调度督导,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财政奖补资金规范使用。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将适时核查各相关主体任务实施情况,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暂停申报主体参加国家品种和省级品种审定(登记),取消国家种业相关项目或政策承担资格。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盟市、旗县农牧、财政部门及各相关主体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农〔2019〕48号)有关要求,加强项目自查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项目总结,于12月31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对实施效果不佳、资金使用不规范的相关主体,各地各单位要配合开展整改工作,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加强宣传监督。各地各任务相关主体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作用,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对表现优异的重大品种进行宣传推介,通过现场观摩、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经验做法,强化公众监督,全面展现试点工作成效亮点,积极营造种业自主创新的良好氛围。
六、联系方式
(一)自治区农牧厅种业管理处
联系人:白玉婷
电话:18848114650
(二)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种业发展处
联系人:张素青
电话:0471-6286603 17604716589
邮箱:nmgnmtzyc@163.com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