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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21   |   访问次数:84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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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自治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当前电力供需形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最新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2023年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2023年版)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规定,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结合当前电力供需形势,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有序用电方案(2023年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心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能源电力安全保供决策部署,在统筹地区产业结构、负荷特性、供需形势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研判、主动作为,提升电网在面对电力供应短缺时的响应速度和综合处置能力,优先保障民生和重要负荷供电需求,为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提供坚强电力保障,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稳定。守牢电网运行安全底线,优先实施区域平衡,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提升电源侧支撑能力,深挖电网侧供电潜力,合理控制负荷侧用电需求,维护区域和全网电力平衡。

  1.燃煤机组出现非计划停运增加电力缺口,或减少机组非停增加发电能力时,优先执行相关区域平衡措施,剩余电力缺口根据缺口等级按序位进行有序用电。

  2.满足区域平衡条件下,按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原则上避免拉闸限电。

  3.按照电网调度指令,电力用户及时压降用电负荷,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安排生产。

  4.有序用电方案规模应不低于本地区历史最高负荷的30%;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应将本地区所有重点保障用电以外的负荷全部纳入方案。方案按照Ⅰ—Ⅵ六个等级制定,每5%为一档。

  ——坚持有保有限。坚决保障居民生活、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基础能源生产和重要医疗抢险救灾物资生产等重要电力用户电力供应;限制违规项目、淘汰类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企业不合理用电。

  1.优先保障电力用户范围

  (1)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交通、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2)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3)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 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4)供水、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5)居民生活,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6)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7)煤矿、石油、天然气生产等国家、自治区文件明确规定保障电力供应的用户。

  2.限制不合理用电用户范围

  (1)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3)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4)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5)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企业。依据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优先限制能效水平低于基准水平的企业用电需求。

  ——坚持统筹兼顾。在惠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基础上,统筹用电侧合理需求,兼顾安全生产、产业发展、节能环保等政策要求,各盟市、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积极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协作配合,将有序用电影响控制在合理水平。结合电力市场以及电价疏导政策,合理安排有序用电序位,切实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

  ——坚持公平公开。综合考虑纳入有序用电序列范围各行业内企业能耗水平、电力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公平开展有序用电。纳入有序用电范围的企业充分享有事前知情权,各盟市有序用电方案应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实施

  根据国家有序用电预警等级标准,结合全区用电结构实际,在确保电网运行安全前提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开展有序用电,若出现长周期电力缺口考虑开展用电企业轮停;在电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相关措施难以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时,按程序批准后可执行拉闸序位表。

  需求侧响应措施。电网企业以周为单位滚动预测电网平衡情况,预判电力供应紧张时段,根据实际供需情况确定、调整响应电力和邀约范围,按照需求侧响应方案和流程组织执行,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用电企业应及时反馈是否参与响应及响应能力,并按照约定执行需求侧响应,收到响应解除通知后自行恢复负荷用电。

  )有序用电措施。按发布有序用电预警信息、执行有序用电操作、解除有序用电预警等程序开展有序用电工作。

  1.按程序发布有序用电预警信息

  (1)预警等级。依据国家《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根据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不同,有序用电预警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Ⅰ级:特别严重(红色、20%以上);

  Ⅱ级:严重(橙色、10%以上-20%以下);

  Ⅲ级:较重(黄色、5%以上-10%以下);

  Ⅳ级:一般(蓝色、5%以下)。

  (2)预警发布。电网企业根据电力平衡预测情况确定有序用电预警等级,报告自治区能源局同意后,由电网企业向各盟市供电企业发布预警信息,同步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地区能源监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盟市供电企业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各相关用电企业并报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电网负荷突变、电网突发事故或其他紧急事件,电网企业可按既定拉闸限电序位表控制用电负荷。

  按电力缺口分区域分行业分批次执行有序用电

  电网企业根据电网供需平衡情况,综合考虑各盟市工业结构、用电构成、负荷特性以及电网外部支援情况,按电力缺口等级分批次开展有序用电。在全网连续多日电力缺口达到Ⅰ级预警时,启动执行负荷轮停方案。

  (1)在全网电力缺口达到Ⅲ级及以下时,首先开展区域平衡;其次优先对违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依次进行控制。

  (2)在全网电力缺口达到Ⅰ、Ⅱ级时,在Ⅲ、Ⅳ级基础上,按照除危险煤化工以外的“两高”行业、景观照明亮化工程、其他可中断大工业、高危行业序位,对可参与有序用电的负荷进行压限。

  (3)在执行各级有序用电时,市场合同以外的电量有序用电级别先于市场合同电量。交易机构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交易,交易结束后按照地区、行业、交易合同电量、交易价格提供序位,1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各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各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根据电力市场交易序位,在3个工作日内调整本地区当月有序用电序位,并及时对外公布。

  3.实施有序用电

  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下达限电指令。当出现电力缺口时,电网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规定,根据电网实际缺额向各盟市供电企业发布有序用电指令;各盟市因有序用电造成的损失电量占全网总损失电量的比例原则上应当与调控指标中比例一致。

  (2)执行有序用电。各盟市供电企业接到有序用电指令后,立即执行本盟市有序用电方案,按照先需求侧响应、再有序用电的顺序,通知相关电力用户按照指令要求执行。

  (3)压限用电负荷。用电企业接到有序用电指令后要立即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负荷控制到位,具体时间由各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根据行业负荷特性明确。执行错避峰指令时须在指令要求时间全程控制负荷满足要求。对执行方案不力、负荷压降不及预期或擅自超限额用电的电力用户,应责令改正,必要时由电网企业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负荷控制,相关后果由用户承担;情节严重并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电网企业履行政府报备并按程序停止供电。

  4.解除有序用电预警

  当有序用电工作结束时,电网企业要及时向各盟市供电企业发布解除有序用电预警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电力用户。

  5.其他要求

  (1)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电网企业应在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网省间余缺调剂和相互支援。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料储运,提高机组顶峰发电能力。电力用户应加强节电管理,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应优化充放电策略,提高顶峰放电能力。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按照调控指标,规范刚性执行。

  (2)电力供应紧张期间,燃煤自备电厂、应急备用发电机组应严格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应开尽开、应发尽发。

  用户轮停措施。当预测长期(不少于1周)出现Ⅰ级电力缺口时,为避免连续运行的用户频繁启停,经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可执行用户轮停措施。优先对响应速度快、影响范围小、产业链条短的行业实施轮停。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要求,提供钢铁、电解铝、煤化工、氯碱化工、建材等行业纳入用户轮停的名单;各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用户轮停方案,根据不同行业生产特性,合理安排企业轮停生产,确保轮停期间压限负荷规模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组织盟市供电企业和纳入轮停范围的用电企业要签订协议,明确轮停启动条件、轮停负荷规模、轮停周期、轮停次序等内容,各方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轮停方案。

  (四)拉闸限电措施。当有序用电、用户轮停等措施均难以满足电网运行安全要求时,电网企业按照事先制定的拉路序位拉闸限电。拉闸限电措施不包含优先保障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制定拉闸限电预警机制,明确拉闸限电风险的量化标准,一旦达到拉闸限电预警启动条件,必须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三、组织分工

  (一)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地区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国家有关政策,指导电网企业及时调整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监督各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严格实施有序用电方案、用户轮停方案和拉闸序位。

  (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工信厅要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地区产业结构,以及自治区政府的明确要求,指导盟市合理确定大工业行业参与有序用电次序。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明确“两高”项目范围,提供“两高”项目清单,支持企业做好有序用电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及时调整修订本盟市有序用电方案(包含可中断负荷清单、用户轮停方案),确定参与有序用电的用户、负荷、线路,报本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并抄报自治区能源局和电网企业;主动挖掘本地区需求侧响应资源,配合供电企业建立并充实需求侧响应资源库;监督本地区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有序用电、企业轮停方案;督促指导当地用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签订有序用电协议、用户轮停协议;定期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总结,做好舆论宣传引导。

  (四)电网企业。依据本方案合理做好电力平衡工作,优化有序用电措施;负责主导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定期对所属产权设备开展运维,确保系统准确动作,指导电力用户将负荷合理接入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执行拉闸序位表、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每年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前组织开展全覆盖的有序用电演练;负责组织对自备电厂发电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需求侧响应、有序用电、用户轮停、拉闸序位等工作的信息公开和告知制度;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开展有序用电,确保各环节信息畅通;负责开展有序用电、机组非停受阻等相关统计工作,及时报告自治区能源局、工信厅。

  (五)盟市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本盟市有序用电方案,优化有序用电措施,满足企业合理用电需求;负责开展有序用电相关统计工作,报送本级有序用电管理部门及电网企业;与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有序用电执行不到位的用户进行联合监管。

  (六)用电企业。负责制定并及时更新本企业有序用电、轮停方案,报本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备案;严格服从调度纪律,坚决执行有序用电指令;根据生产特点,积极参与削峰填谷;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好生产和检修计划,编制班次轮换、设备检修和生产调休等内部负荷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在电力供应不足、能源保供期间,所属自备电厂要做到“应开尽开”,从电网购电量不得超过前三年同时期平均购电水平,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通过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形成,并主动接受电网企业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有序用电管理部门要适时开展本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执行有序用电指令违规操作的,各级有序用电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盟市有序用电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本地区机组非停受阻治理,督促用电企业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指令;会同供电企业适时开展有序用电应急演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有序用电政策,做好方案解读,适时向社会公开有序用电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引导社会舆情。

  附则:名词释义


  附则

名 词 释 义

  一、需求侧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二、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依靠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需求响应、应急调度等各类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供需平衡时,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三、错峰,是指将高峰时段的用电负荷转移到其他时段,通常不减少电能使用。

  四、避峰,是指在高峰时段削减、中断或停止用电负荷,通常会减少电能使用。

  五、限电,是指在特定时段限制某些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需求。

  六、拉闸,是指各级调度机构发布调度指令,切除部分用电负荷。

  七、用户轮停,是指在保障连续运行企业安保负荷和恢复生产必要启动负荷的前提下,在一定周期内有计划轮流生产的措施。

  八、电力缺口,是指某一时刻,用电负荷超过电力供应能力的部分。

  九、电量缺口,是指某一时段,用电量超过电力供应量的部分。

  十、电网企业,是指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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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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