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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14   |   访问次数:72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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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内政发〔2023〕2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锚定“闯新路、进中游”的发展目标,更好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断提升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水平,加快建设呼包鄂乌城市群,现就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若干举措通知如下。

  一、增强一体化基础设施体系

  (一)打造1小时铁路经济圈,公交化、常态化运营呼包鄂乌四市(以下简称四市)高铁动车组,提升优化既有呼包鄂乌城际动车组开行效率。实施包头至银川高铁、集宁至大同至原平高铁、集通铁路电气化改造项目,加快包头至鄂尔多斯至榆林高铁项目前期工作,推动呼和浩特至包头高铁及延伸线(呼和浩特至新机场段)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各项任务均涉及四市或部分市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完善2小时公路经济圈,实施S43呼和浩特机场高速、S29呼凉高速、S27呼鄂高速、S26纳日松至龙口高速、S22察右后旗至呼和浩特高速等工程,加快建设改造G110毕克齐至协力气、G210白云鄂博至固阳至东河、G210古城湾黄河大桥通道、S311武川至杨树坝等国省干线,优化建设连接甘其毛都口岸和满都拉口岸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大力发展呼包鄂乌城际公交,推进包头至达拉特旗等四市间具备条件的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推动开行区域点对点直达城际公交,在通勤时段实施直达快车和大站快车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三)构建一体化临空经济圈,支持呼和浩特市加快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辐射带动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临空经济发展。开展低空空域改革,发展低空经济。(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党委军民融合办,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

  (四)建设一体化智慧城市,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中心,完善四市政务数据共享主题库、专题库,梳理规范重点产业一体化发展涉企审批事项,加快实现各类政务事项同城化“一网通办”。建设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支持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与鄂尔多斯市开展灾备和应急合作,推动和林格尔多云算力调度平台建设,支持发展特色鲜明的边缘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中心)

  二、完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

  (五)协同打造呼包鄂乌“幸福走廊”,建设互联共享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养老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资源异地共享,以及区域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互认。统筹区域养老服务布局,引导知名养老服务企业投资经营连锁型养老机构,促进四市养老机构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大数据中心)

  (六)共建智慧院前急救和互联网医院,引导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优质医疗资源向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辐射,促进四市医疗卫生资源协作共享。探索建立以居民健康档案为主要内容的呼包鄂乌公共卫生数据共享系统。支持四市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信息质控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七)推行四市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在重大110接处警、突发事件处置中,按照“可达性”原则,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实现先期到场和协同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八)建设区域性放心消费联合体,完善区域投诉信息公开机制和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推行呼包鄂乌普通商品线下无理由退货和异地异店退货,打造一批区域放心消费街区(商圈),对优秀放心消费街区(商圈)和商户给予适当奖励。促进区域品牌消费,有效激活消费需求,不断释放消费潜力,因地制宜建设区域消费集聚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三、优化一体化科技创新体系

  (九)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国家高新区“提质进位”、自治区级高新区“促优培育”行动,引导高新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完善创新服务体系、集聚创新资源,在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提升创新发展能力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依托“蒙科聚”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呼包鄂乌分中心,推动技术交易网络互联互通,支持更多优质科技成果在呼包鄂乌区域转化。(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构筑优势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和鄂尔多斯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国家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和草业技术创新中心。打造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布局建设新能源、煤化工、稀土等领域内蒙古实验室,鼓励在人才引育、研发投入、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给予相关专项支持。加快省部共建草原家畜生殖调控与繁育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推动进入全国重点实验室序列。(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十一)实施区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呼包鄂乌在新能源装备、稀土、乳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协同解决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问题。组织呼包鄂乌属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专项引才系列活动,打造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发挥呼包鄂乌职业教育联盟作用,深入推广订单班、冠名班等人才培育模式,共同培养产业发展急需技能型人才。(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夯实一体化生态环保体系

  (十二)合力打好黄河“几字弯”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攻坚战,针对入黄泥沙减控、湿地保护、水污染治理等重点方面和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等重点区域,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继续实施一批重点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十三)落实盟市间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强化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和保护协作。(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

  (十四)共同实施大青山生态保护综合治理,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开展大黑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

  五、打造一体化现代产业体系

  (十五)联合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聚焦强链补链固链延链,自治区相关部门完善行业支持引导政策,支持四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合作,协同打造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稀土新材料、绿色农畜产品加工、能源等世界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能源局)

  (十六)全产业链打造“风光氢储车”产业,加快建设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协同建设呼包鄂新能源装备基地,统筹布局风电、光伏、氢能、储能装备配套产业,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依托新增负荷按照六类市场化实施细则开发市场化新能源消纳项目,推动建设氢硅产业应用与安全技术创新中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

  (十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延伸发展大数据装备制造、云计算、数据应用、软件设计研发、芯片制造等产业,构建以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为起步区,“互补发展、紧密衔接、协同支撑”的双片区发展格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中心)

  (十八)打造特色农畜产品优势产业带,推动乳、肉、绒、薯、杂粮等重点产业继续向优势区域集中集聚,依托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加强专业化、规模化开发。提升呼和浩特市乳业核心地位,联合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建设全球一流乳业核心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十九)联合发展外向型经济,全面发挥四市口岸、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综合效应,招引更多加工贸易型企业落地投产。支持乌兰察布中欧班列集散中心建设,高质量打造乌兰察布七苏木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辐射带动区域进口贸易与产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呼和浩特海关、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强化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指导,每年一季度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工作汇报,推动解决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大事、难事、要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做好重点工作的跟踪调度和督促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一)健全自治区部门统筹推进机制,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每年度原则上召开2次专项工作组会议,会同四市制定本领域本行业一体化发展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协调四市共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二十二)呼包鄂乌轮值市每年一季度组织召开四市党政联席会议,落实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研究审议一体化发展重大事项。呼和浩特市发挥龙头作用,会同包鄂乌三市研究制定《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工作机制运行规则》,经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四市将呼包鄂及乌兰察布协同发展服务中心调整为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并独立设置运行,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由呼和浩特市正处级干部专职担任,工作人员由四市选派,负责制定落实四市一体化发展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落实四市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责任单位:四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呼包鄂协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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