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农村 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关于农村 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财金〔2024〕100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有关 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规定,为做好我区农村 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报工作,引导和鼓励农村 机构强化农村 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定向费用奖补的农村 机构,应为在自治区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申报条件
当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 机构,可于次年初申请定向费用奖补:
(一)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本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一)农村 机构申报
符合条件的农村 机构应于每年向所在盟市财政局提出奖补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由盟市财政部门要求。农村 机构申报材料包括:定向费用奖补申请、 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村 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请表》(附件1)、报告期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涉农贷款月报表复印件、《承诺函》(附件3)、《 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台账》(附件4),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报口径须与本通知要求一致,详见《申报口径说明》(附件2)。
(二)各盟市汇总申报
各盟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对辖内农村 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报材料包括:定向费用奖补申请、《XX(盟市)农村 机构定向费用奖补申请汇总表》(附件5),以及辖内各农村 机构的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当年申报资格。
四、其他要求
各农村 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 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 统计制度,按规定如实统计各项数据,并对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王晶,0471-4192969;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那木拉,0471-6651988.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2024年2月2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