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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7   |   访问次数:9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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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汽车消费 支持力度,推动汽车以旧换新,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就汽车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由 机构自主确定;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其中,对于实施新能源汽车贷款政策的车型范围,各 机构可以在《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发布)规定基础上,根据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原则,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执行。

  二、鼓励 机构结合新车、二手车、汽车以旧换新等细分场景,加强 产品和服务创新,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更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需求。

  三、各 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持续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保障贷款资产安全,严防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监管总局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促进 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 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本通知所称 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 监管总局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 机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3月28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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