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农牧厅规〔2024〕3号
各盟市农牧局:
为充分发挥内蒙古畜牧业发展优势,着力打造产地优、质量好的优品牛羊肉,自治区农牧厅率先在全国启动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建设。为推动基地试点建设规范运行,取得实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请有关盟市遵照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办法(试行)》,因地制宜开展本地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4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着力推动畜牧业绿色食品高质量发展,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绿基〔2020〕149 号)等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所称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特指在锡林郭勒盟开展的 1500 万亩草场+50 万只肉羊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和在通辽市开展的 500 万亩玉米+50 万头肉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
第三条 基地试点建设
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基地试点建设相关工作方案、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基地试点建设、管理给予政策保障。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牧部门和试点旗县农牧部门在自治区农牧厅的指导下开展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基地建设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制定标准和制度、开展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培训、验收、挂牌、动态管理、智慧管理等工作。指导试点基地与企业对接。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试点旗县农牧部门或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在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基地试点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标准化生产
试点旗县农牧部门或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基地试点农牧户按照绿色食品有关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种植、养殖。
(一)1500 万亩草场+50 万只肉羊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肉羊养殖执行《中东部农牧交错带绿色食品肉羊养殖规程》(LB/T157-2020)或《北方绿色食品天然放牧草原羊养殖规程》(待发布)。
(二)500 万亩玉米+50 万头肉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
1. 玉米种植执行《东北地区绿色食品玉米生产操作规程》(LB/T009-2018)。
2. 青贮玉米种植执行《绿色食品青贮玉米生产操作规程》(LB/T106-2020)。
3.肉牛养殖执行《北方农牧交错带绿色食品肉牛养殖规程》(LB/T153-2020)或《北方放牧区绿色食品肉牛养殖规程》(LB/T155-2020)。
(三)投入品使用
执行《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2021)、《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2-2022)、《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2023)、《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2023)等。
第五条 生产过程管控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导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和试点旗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建立基地试点生产过程管控制度,基地试点所在旗县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玉米。种植户花名册(地块、面积、对接养殖户或养殖场)、投入品使用记录。
2.肉羊肉牛。养殖户花名册(头只数、草场面积、基地位置、对接企业)、投入品使用记录。
3.基地试点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生产记录。
(二)投入品管理制度
1.在试点旗县兽药、农药销售门店设立绿色食品允许使用投入品销售专区或定点投入品采购点并建立完整的入库、销售记录。
2.实行允许使用肉牛肉羊养殖和玉米种植投入品公告制。在各基地试点行政村宣传栏、销售门店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的兽药、农药清单及饲料使用准则。
3.绿色食品肉牛肉羊养殖操作规程、玉米种植规程要发放到每个种养殖户手中、做到按标生产。
第六条 指导服务与培训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托绿色食品检查员,建立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技术推广队伍。每年至少对基地试点开展 1 次技术指导服务与培训。
指导服务与培训内容。根据基地试点建设要求,对基地试点各级管理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对接企业生产管理人员及基地内所有农牧民开展绿色食品知识、生产技术、基地建设管理制度专项培训。培训档案完整保存。
第七条 日常检查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托绿色食品检查员,建立基地试点和对接企业日常检查队伍。每年至少对基地试点和对接企业开展 2 次检查。
检查内容。按照绿色食品相关规定对基地试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基地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投入品使用情况、与企业对接情况、是否超范围、记录档案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培训、公示等情况。
第八条 质量检测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按照自治区农牧厅的统筹安排,负责组织实施基地试点的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一)环境监测
1.监测时间。基地试点四至范围内环境每 3 年监测 1 次。
2.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水、空气质量安全监测。
3.监测参数。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 391)的要求。
4.环境监测需要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二)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1.监测时间。基地试点范围内的玉米、牛羊肉每年检测至少1 次。
2.监测参数。玉米重点检测农药残留情况;牛羊肉重点检测包括但不限于β受体激动剂类违禁物质、抗生素等兽药残留情况。
3.产品监测需要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
4.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以合适形式进行公布。
第九条 品质评价
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基地试点范围内的牛羊肉开展品质检测,授权对接企业使用牛羊肉特征性品质数据。
第十条 基地与企业对接
(一)确定对接企业。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落实与基地试点对接的牛羊肉生产加工企业,并指导开展绿色食品认证相关工作。
(二)制定对接协议。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起草对接协议,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协议进行优化完善。
(三)签订对接协议。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和试点旗县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开展对接协议签订等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和挂牌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基地试点验收。
(一)初验。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照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对基地试点落实情况进行初验,形成初验报告。
(二)核验。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照初验报告开展实地或书面核验,形成核验报告。
(三)公示。依据核验报告,自治区农牧厅将试点基地、对接企业和农牧户等有关信息在农牧厅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四)挂牌。公示期满无异议,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为基地试点挂“内蒙古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字样牌匾,为对接企业挂“内蒙古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对接企业”字样牌匾(样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宣传推广
(一)开展宣传。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基地试点进行宣传,提高基地试点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试点盟市、旗县农牧局开展相应宣传。
(二)推动分等分级。自治区农牧厅鼓励、指导对接企业使用品质评价数据对牛羊肉产品进行分等分级销售。
(三)推动利益联结。自治区农牧厅引导对接企业在实现产品溢价的前提下,推动基地试点肉牛肉羊优质优价。
第十三条 动态管理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基地试点和对接企业动态管理相关工作,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 11 月底形成核查报告,报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后,提交自治区农牧厅备案。一旦发生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整改或取消基地试点资格,撤销相应牌匾的建议,由自治区农牧厅发布公告取消相应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的,基地试点或对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限 3 个月,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撤销资格。
1.产品检测常规药物超标的;
2.相关制度不健全,制度未有效落实的;
3.生产记录不完整,未归档管理的;
4.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基地试点或对接企业资格。
1.未按照绿色食品生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
2.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3.产地环境检测中发现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的;
4.产品被检出禁限用药物的;
5.农牧户或对接企业被检出违禁物质或参与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
6.农牧户或对接企业主动提出不再参与创建的;
7.其他需要取消创建资格的情形。
第十四条 取消基地试点资格的农牧户和对接企业,不得使用“内蒙古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和“内蒙古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对接企业”牌匾。不得以此为内容开展相关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智慧管理
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试点”相关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通辽市、锡林郭勒盟农牧部门指导试点旗县将基地试点农牧户和对接企业纳入大数据平台进行智慧管理。
第十六条 牛羊屠宰、疫病防控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