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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05   |   访问次数:46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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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关于征集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内科资字〔2024〕23号

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23〕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申报202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要求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2024年自治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五大任务”,聚焦盟市重点产业领域和区内外合作创新,重点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等方面,具体支持方向及要求如下:

  (一)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南代码1001)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发达地区高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区域研发合作,特别是聚焦融入京津冀协同创新体系,落实京蒙协作“科技创新倍增计划”,引导实施一批重大合作示范项目,推动相关成果在自治区落地转化。

  2.支持额度及执行期:重点合作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一般合作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执行期2-3年。

  3.申报要求:

  (1)重点合作项目主要指与自治区各级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主体联合实施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科研合作项目。

  (2)跨区域合作项目双方应有一定合作基础,有明确的合作方向和目标,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

  (3)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

  4.绩效目标:

  一般合作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目,需完成科技成果(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专利等)转化1项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20万元以上,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20人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30人次以上。

  重点合作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需完成科技成果(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专利等)转化3项以上,促进科技投融资300万元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50万元以上,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60人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00人次以上。

  5.推荐要求:由各盟市科技、财政部门择优联合推荐,每个盟市限报8项,自治区级高校、科研院所限报5项。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指南代码2001)

  1.支持方向:支持自治区级(含)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含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依托技术人才优势,围绕自治区8大产业集群和16条产业链,瞄准世界一流、国内空白、产业急需,牵头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尽快取得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成果和战略产品。

  2.支持额度及执行期: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其他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要求:

  (1)项目应有一定研究基础,与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优化和新兴产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主攻方向紧密相关,加强生命健康领域临床技术应用研究,应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和产业引领作用。

  (2)项目可在较短期间内取得重大关键技术进展或标志性成果,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3)同一创新平台只能申报1项,已获得2024年科技专项资金稳定支持的平台不得申报。

  4. 绩效目标:

  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或者促进成果转化数量2项以上,培养创新人才3名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30人次以上,培训技术人员30名以上。

  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或者促进成果转化数量10项以上,培养创新人才15名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00人次以上,培训技术人员200名以上。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南代码3001)

  1.支持方向:聚焦各盟市、旗县重点推动的产业领域开展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支持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项目;支持乡村振兴帮扶旗县(名单见附件)根据自身产业发展特色,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在我区创新平台载体区域内,围绕产业和区域创新发展需求,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开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2.支持额度及执行期:乡村振兴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其他项目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执行期2-3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项目依托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适宜在一定范围内示范应用,不支持纯研究开发类和只注重商业化盈利的项目。

  (2)农业项目(种植业、养殖业)优先支持围绕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发展实施的转化项目。

  (3)公共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应属于技术转移机构及人才基地、成果转化平台和基地、科技投融资机构等,具有提供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并已为一定数量的企业提供过服务。

  (4)申报项目企业应有承担项目的科研和人才条件,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

  4. 绩效目标:

  公共服务类项目,促进科技投融资1000万元以上,促进技术合同交易额300万元以上,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15人以上,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100人以上,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0人次以上。

  其他项目,转化科技成果1项以上,提供技术咨询、辅导50人次以上,培训技术人员30名以上。

  5.推荐要求:由各盟市科技、财政部门择优联合推荐。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限报25项,其他盟市限报15项。乡村振兴类项目每个旗县限报2项。

  (四)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指南代码4001)

  1.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青年人才及其团队与中国科学院在相关领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2.支持额度及执行期:单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项目执行期2-3年。

  3.申报要求:

  (1)项目研究方向明确,有良好的研究基础,项目实施期内有望取得重要研究进展或理论突破。

  (2)申请人年龄为40周岁以下,即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为申请单位在编职工,在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且已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

  (3)已获得过“西部之光”支持的科研人员不得申报,正在承担自治区基础研究计划的科研人员不得申报。

  (4)需提供2023年5月31日之后的科技查新报告。

  4.绩效目标:根据申请额度和研究实际,自行设定绩效目标。

  5.推荐要求:各单位推荐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二、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诚信记录良好,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含)前。

  1.具有开展科研活动的基础,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研发经费投入、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鼓励区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

  3.各级行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

  4.企业牵头申报,须提供近2年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成立不足2年的,须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财政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

  (二)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且须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应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

  1.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196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2.申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如为聘用人员,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3.项目申报应遵循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规则,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内限申报1项计划项目(含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如申报的项目未能立项时,方可再次申报);已有2项自治区科技计划在研项目的不得申报;正在承担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4.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

  三、其他要求

  (一)同一申报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推荐部门进行申报,同一申报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二)项目立项后,中央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

  (三)项目涉及伦理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视需要由相关医疗机构提供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

  (四)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时均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不得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因不良信用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个人,不得申报或参与本年度计划项目。

  (五)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项目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并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

  (六)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严格执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要求,如有违反,将撤销立项资格,追回全部资助经费,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四、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截至2024年7月5日,项目申报系统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通。

  请申报单位务必于2024年7月5日24:00前将申报材料上传至系统,申报截至后系统将自动关闭。

  五、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

  (通过蒙科聚平台,网址http://www.mengkeju.com)

  2024年度引导资金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1.单位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说明填写注册信息并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请申报单位提前注册账号。系统支持实时修改及保存,项目申报人应提前在线填写项目申报材料,避免申报截至时,因系统和网络拥堵引起的申报困难。

  2.单位管理账号生成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应遵循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其注册信息提交后由其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和科研院所,其管理账号由科技厅分配;其余单位,由注册地所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已注册单位可直接登录。

  3.申报人账号生成

  申报人账号由单位管理帐号新增生成,单位职工可通过申报人账号申报项目,不允许通过管理账号直接申报项目。

  4.在线提交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人登录申报人账号后,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及签章材料(大小不超过10M,彩色扫描为PDF格式),提交至单位管理账号(所报材料均不能涉密),申报单位使用单位管理账号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项目申报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报书中项目牵头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或个人签字)均使用电子印章,请在申报截至前办理好电子印章(建议提前7天左右)。请登录内蒙古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s.nmgca.com:8880)办理。其他申报材料中所用单位公章和个人名章(或个人签字)处,无需电子印章,可线下盖章、签字,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系统。

  (二)审核推荐

  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管理账号,对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相符性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信息系统”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申报单位属地方管理的,由相关盟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联合推荐。中央驻自治区科研单位、自治区高等院校(属于一级预算单位)和科研院所、无主管部门的其他单位,由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扫描件及系统生成的推荐项目清单(盖章)上传至“信息系统”,逾期推荐的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资源统筹处  0471-6328603

  自治区财政厅科技文化处  0471-4192192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0471-6328801

  项目资金预算咨询:

  科技厅资源统筹处 0471-6328604

  科研诚信咨询:

  科技厅监督处 0471-6328620

  附件:1.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模版)

2.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书(公共服务类项目模版)

3.乡村振兴帮扶旗县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6月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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