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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4年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7-24   |   访问次数:58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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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4年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装工字〔2024〕375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工信装工字〔2024〕312号)等文件,加快推进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内蒙古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自治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环保和质量事故;

  (二)申报数字化车间要求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智能工厂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申报项目在2023年1月1日后建设到申报截止之日前建成投产;

  (三)要求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土地、节能、环评批复、安全评估、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备,无需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依据政策规定作出说明。同时,按照申报书模板(附件2.3)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四)申报车间、工厂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符合内蒙古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申报项目应满足《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技术条件》(附件1),经济效益、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质量管控等各项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五)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评估等级须达到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

  (六)同一申报主体本次只能申报一个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已评为国家或自治区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如有新建车间或工厂符合认定技术条件,可继续申请认定;五年内已评为国家或自治区智能工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照《2024年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技术条件》要求以及申报书模板编制申报材料,报当地工信部门审核。

  (二)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后,填报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推荐汇总表(附件4),于8月15日(星期四)前将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WORD电子版各一份)报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

  (三)自治区工信厅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项目,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认定名单。

  三、其他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称号:1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2.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二)通过认定的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通过市级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自治区工信厅申请调整。

  (三)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优先从获得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四)鼓励各盟市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奖补政策。

  联系人:李嘉,联系电话:0471-4825230.15947412986

  附件:

1.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技术条件

2.自治区数字化车间申报书(模版)

3.自治区智能工厂申报书(模版)

4.2024年自治区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推荐汇总表

  2024年7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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