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9-17   |   访问次数:30166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 租赁公司等 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 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 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 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 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 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 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