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1-15   |   访问次数:938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

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为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公路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各盟市要选择本行政区域内条件成熟的旗县(市、区)开展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试点示范,比例不低于30%,并将国家和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纳入试点范围。2021年底前,每个盟市至少有50%的旗县(市、区)实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2022年底前,各地区全面落实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建立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路长组织体系与运行机制,农村牧区公路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四好农村路”建设取得实效,人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三、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引导,切实发挥好承上启下作用,明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总路长,旗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县级路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乡级路长,嘎查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村级路长。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设路长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成员主要包括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牧、林草、扶贫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设路长办公室,指定具体机构承担办公室职责。

  (二)路长职责。总路长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重要政策措施,完善管护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推进重要工作,落实资金保障,督促下级路长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县级、乡级、村级路长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和村道的管理、养护、运营等负总责,负责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路长办公室职责。各级路长办公室协助路长处理日常事务,制定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明确路长议事规则和相关部门职责,建立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机制,协调落实路长确定的工作事项和工作部署,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定期向路长汇报有关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各盟市要做好农村牧区建设项目的前期、进度、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严格建设标准,注重安全保障。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坚持齐抓共管,全力提升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

  (二)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积极探索旗县(市、区)统一执法、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协助执法的工作模式,切实保护路产路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整治农村牧区公路路域环境,推进路警联合执法治理超限超载。按照有关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切实做到科学养护、日常养护。加强对使用时间长、桥型结构和施工工艺落后桥梁的跟踪监测,及时对农村牧区公路危桥进行处置。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建立健全符合农村牧区公路特点的养护工作管理制度。

  (三)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运营管理。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农村客运班线通达广度和深度,加快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新建改建一批“多站合一、一站多能”的苏木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和交通安全劝导站,避免资源浪费。完善物流网络体系建设,畅通农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渠道。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细化责任清单和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路长制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和各盟市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农村牧区公路技术服务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要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严格核实,制作责任档案并登记造册,不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基本信息数据库。采取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有效运行。

  (三)强化公示监督。各地区要通过设立路长公示牌,将路线名称、路线规模标准、路长姓名、监督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及时予以更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积极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强化宣传带动,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的全面推行营造良好氛围。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