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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19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27   |   访问次数:157    |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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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19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林科发〔201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加强林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林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按照《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要求,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工作要点》(林办发〔2019〕1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林科发〔2018〕129号),我局决定开展2019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监测方案(详见附件)。本次监测工作重点对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木质林产品、林化产品、花卉产品等4大类开展行业质量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是加强林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行部门职责、保障消费安全的紧迫任务。通过开展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针对监测抽查发现的行业性和区域性质量问题,要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和专家开展质量分析和研究,督促和指导生产者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培育林业品牌,保障消费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要加强管理。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督促各受检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切实履行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三、要确保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样检测工作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要主动与被监测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样检测所需费用从我局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及时将有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监测工作总结等报送我局。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区2019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并将监测计划和监测结果报送我局。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科技司 程强

  电 话:010—84238799

  特此通知。

  附件:

  2019年林产品质量监测方案.pdf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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