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综合利用状况报告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综合利用状况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14   |   访问次数:145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综合利用状况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节综字〔2020〕226号

各盟市工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信局,各盟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重点用能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要求,为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管理工作,做好我区2020年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状况报告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综合业务平台(www.nmg-es.cn)填报能源利用情况报表、工业节水报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报表(注:各项填报数据为当年累计数)。

  二、重点用能企业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数据填报上传,未填报2020年第一、二季度相关数据企业,应在8月30日前完成补报工作,重点用能企业填报上传的所有附件必须加盖公章。

  三、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调度、积极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和数据审核等工作。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表、工业节水报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报表审核工作;各盟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年综合能耗50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表、工业节水报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报表审核工作。请各盟市节能监察中心于每季度首月2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数据审核,于9月18日前完成2020年第一、二季度数据审核工作,并经同级工信局审核后通过自治区节能综合业务平台将数据信息上报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因机构改革,现无节能监察中心的盟市由盟市工信局负责开展上述工作)。

  四、对不配合开展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未按时按要求填报、提交报表或报告内容不实的企业,我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处罚。

  联系方式:

  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刘朝霞 电话:0471-6918551

  自治区节能综合业务平台:刘晓祺 电话:18504714542

  2020年8月1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