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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8-17   |   访问次数:165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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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内市监发〔2020〕34号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现就全区市场监管系统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举措,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压减企业开办环节,实现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等3个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开办设立登记与社保登记2个环节合并办理。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完善互联网申办平台功能,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跨部门网上办理。严格执行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和数据标准,积极推进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广泛应用,提高企业开办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统一文书材料,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办理企业开办业务的满意度。

  (二)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适时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认真梳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适时出台市场监管部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方案、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与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系统对接应用。

  (三)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对自治区本级14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进行全面优化,在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满足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准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一网通办”,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优化审批服务)、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审批,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后,办理时限压缩至18个工作日。

  工业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颁发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实行“先证后核”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颁发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限压缩至9个工作日;工业产品(危险化学品)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气瓶检验站检验资格核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审批,办理时限压缩至18个工作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后,办理时限压缩至18个工作日。

  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盐、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审批,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办理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

  (四)便捷外资准入。实行外商投资企业“一口办理”,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集中公布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工作。针对新实行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线上完善网上登记系统功能,设置信息填报专门入口,线下为外商投资企业网上填报设置专区,并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信息报告提供便利。

  (五)优化工业产品准入。理顺产品准入工作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简化审批材料、证明材料,取消无关的前置条件,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外,企业只需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检验报告、承诺书即可申请办理许可。不断提高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风险,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六)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依法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和材料,完善普通注销、简易注销制度,优化一般注销与简易注销流程与方式,全力破解注销难点。进一步完善“一网”注销平台,推进跨部门联合注销,实现跨部门、多事项注销业务同步办理。强化信息支撑,推动企业注销信息跨部门共享,实现一网申请、一网填报、一网注销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便利。落实国家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退出。引入信用监管机制,依法实施强制退出和信用惩戒,为企业退出营造安全、合法、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七)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区实现三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谁制定、谁审查”原则,强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增量政策出台前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严格按照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原则,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对未按规定审查增量、清理存量,造成不良后果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开辟“公平竞争审查”专栏,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设置问题反馈信箱,建立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八)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立足服务经济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互联网、教育、医药等重点领域、行业存在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形成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执法模式,集中力量查处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九)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批发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专营店、品牌连锁便利店、展会、电商和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重点区域,以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重点对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以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及地理标志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为重点,查处农畜产品、特色产品侵权行为,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近似标志,以及伪造、冒用或未按规定印制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和品牌价值;加强对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专利行政执法,曝光典型案例,有效提升专利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加强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分析研究,强化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将商标专利侵权假冒、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和失信行为惩戒,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规范涉企收费及公共服务。对涉企收费执行情况实行重点检查,对是否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是否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规范公示内容,是否继续收取已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是否增加收费频次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商业银行等涉企服务收费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将自身应承担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以及未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缓解企业融资贵等问题;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重点加强对商业综合体、园区、物业、写字楼等领域的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目录电价、与目录电价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立法、第三方评估等长效机制建设;加强对各类认证活动、认证机构、获证组织的监督检查,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认证服务公信力。

  三、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化市场监管环境

  (十一)强化信用监管。严格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领域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必须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检查,制定出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占全年双随机抽查计划的比例要提高到70%以上,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加大随机抽查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借鉴市场监管总局试点经验,积极探索以市场监管大数据为基础的信用监管新机制。

  (十二)突出重点领域监管。

  1.在药品流通领域实行全主体、全领域、全链条严格监管,实施全覆盖基础上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针对药品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高风险企业和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国家基本药物和特殊药品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强药品监督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在食品安全领域,采取日常监管全覆盖和专项检查、“滚动式”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重点监管领域,多措并举,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餐饮服务监管环节重点对幼儿园和学校食堂等重点领域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实施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体系检查等多种检查措施,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每年对大型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一次“综合性监督抽查”工作,开展“四查、一看、一抽检”,对上一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和风险监测问题产品后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许可抽查,对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高风险产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上一年度“综合性督查检查”问题企业进行“回头看”,对部分高风险产品或现场检查存疑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实现“下去一次,解决多个问题”目的。

  3.在特种设备领域,构建有效的双重预防体系,根据特种设备风险情况确定检查重点;进一步探索创新“双随机、一公开”、购买服务等形式的监督抽查,完善事后监管处理机制,通过网络公告形式向社会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存在问题,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督查力度,督促全面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4.在产品质量领域,发挥质量安全监管“四项职能”,严守安全底线。强化生产许可证后监管,制定年度证后监管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严格的证后监管;强化监督抽查,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特殊群体用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投诉率较高、往年抽查合格率较低的消费品开展监督抽查;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涉及产品质量稳定性、安全性和环保指标的产品加大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强化风险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快速进行处置;强化重点工业产品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产品质量。

  (十三)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做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行政执法和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制定两法衔接办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四、提升为企服务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十四)规范行政许可。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目标,积极优化审批程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政务服务态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发挥政务服务的效能。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编制办事流程导图,全面提高许可效率。注重理论培训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打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十五)明确服务标准。对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地方标准在标准立项、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营商环境国家、行业标准宣传力度。围绕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水平,建设自治区政务服务标准体系。重点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通过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鼓励支持申报国家营商环境标准化试点,以试点单位为引领推动营商环境相关标准的实施。

  (十六)做好动产抵押登记服务。认真贯彻市场监管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范动产抵押登记程序,提高抵押登记工作效率,做到动产抵押登记咨询“一口清”,要一次性向业务咨询人员讲清登记要件、登记范围、登记程序等;实施“日办结”制度,负责具体登记工作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登记要件齐全的动产抵押事项要当日办理完毕;实施“日督促”制度,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每日对所属旗县(市、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所有符合登记办法要求的申请当日办结。延伸服务领域,指导和帮助企业拓宽抵押物范围,帮助企业盘活更多资产,支持利用浮动抵押、最高额抵押、融资租赁抵押等新型抵押方式进行融资。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普及动产抵押登记知识,促进动产抵押登记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强化技术服务。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加大对中小企业计量服务与宣传力度,加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解决检不了、检不全问题,积极筹建国家(自治区)级乳制品产业计量中心,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加大计量实验室向企业的开放力度,帮助、服务企业做好e-CQS(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一网通、少跑路的目标。

  五、健全制度体系,优化市场法治环境

  (十八)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效果评估,做好监管环节和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协调顺畅衔接。

  (十九)完善制度机制。修改完善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着力强化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实体和程序合法,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二十)规范行政复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工作流程,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应诉及时的复议工作机制,严把程序关、法律关、证据关,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十一)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落实,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严格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开展评查,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各部门、各层级任务分工,出台本地区具体落实措施,不折不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主体责任,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总目标,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市场主体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优化营商环境主要举措及责任分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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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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