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9-14   |   访问次数:91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工信盐管字〔2020〕240号

各盟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健委: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食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自治区工信厅、市场局、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工信盐管字〔2019〕294号)和自治区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工信盐管字〔2020〕181号)安排,决定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现将《2020年全区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精心策划,认真组织,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工信厅 魏 勇 电话:13624848635

  自治区市场局 房东亮 电话:13704784749

  自治区公安厅 牧 仁 电话:13904717318

  自治区卫健委 薛俊亮 电话:13847140880

  附件:2020年全区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2020年全区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食盐专营制度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保障国庆期间用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协作配合机制,推动食盐市场联合检查工作常态化发展,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食盐市场秩序,增强食盐生产经营单位守法意识,落实食盐生产经营者食盐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各级各部门食盐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和用盐单位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违法经营食盐的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供应管理,保持我区人群碘营养适宜水平,巩固、扩大盐业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大食盐专营、食盐质量安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安全、健康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二、行动时间

  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统一于2020年9月12日至10月31日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宣传行动。

  三、检查内容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证书载明地址之外生产加工食盐或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贴牌”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贴牌”生产的食盐;

  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开展食盐批发业务,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盐;

  3.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4.食品生产、各类食堂和餐饮服务等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或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加工食品;

  5.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食盐零售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采购、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

  6.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盐;

  7.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8.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以外的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未加碘食盐。

  重点打击假冒伪劣食盐,工业盐等非食用盐冲击食用盐市场,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加碘盐碘含量及标注不符合标准规定,无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擅自批发食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批发和零售食盐,以配代批以及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等非法经营、扰乱食盐市场秩序、干扰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策略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对象

  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食盐零售网点、食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各类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工业盐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等。重点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跨区域经营食盐分支机构、农贸批发市场、农村牧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加工厂、食盐零售网点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餐饮服务场所。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0年9月12日至9月20日,为启动准备阶段。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召开部门协调工作会议,根据本方案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安排好专项行动工作日程,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准备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1。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

  为专项检查阶段。专项检查要通过受理社会监督举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既做到点面结合,又突出整治重点。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部门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扰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要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将宣传工作贯穿始终,重点宣传人体缺碘及高碘的危害、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策略、缺碘地区和高水碘地区分布以及不同地区食盐供应策略等关系人民群众用盐安全、身体健康的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要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基础上,采取发放宣传品、张贴海报、现场咨询、媒体宣传等方式进行,防止发生大规模人员聚集。要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针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受众量,增强靶向性和精准度。

  (三)总结发布阶段。2020年10月16日至30日,为总结发布阶段。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盟市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形成专项行动总结报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工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和卫健委。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检查成果的运用。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公布检查结果,通报典型案例,形成对食盐违法主体的有效震慑。同时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将食盐生产经营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者,按照国家27部委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工作指导

  本次专项检查行动由各盟市、旗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各部门组成3个联合工作组,分赴相关盟市进行工作指导。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盐业体制改革以来,自治区食盐市场非食用盐冲击食用盐市场、以次充好、无证批发等现象时有发生,给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造成隐患;未加碘食盐销售缺乏规范,造成我区部分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下降,部分地区人群仍经受高水碘威胁,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各单位要清醒认识食盐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巨大挑战,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对此次专项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精心布置务求实效。

  (二)建立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有效配置部门执法资源,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分工,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廉洁自律,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各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各联合检查组要严明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附件:1.联合检查部门职责分工情况表

  2.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记录汇总表

       关于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附件1-2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