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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 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

 发布日期: 2020-09-25   |   访问次数:21438    |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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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 机构协助

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91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 机构协助有权机关办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查询、冻结、扣划有关事宜,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5〕37号)、《银行业 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工作规定》(银监发〔2014〕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银行业 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含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二、银行业 机构应当建立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妥善处理相关账户接受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等事项。

  三、银行业 机构应与存款人核实账户资金性质,在存放期限内,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应在系统中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相关平台、系统中作出整体限制冻结、扣划设置。

  四、银行业 机构接到有权机关对于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指令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有权机关提示账户资金仅可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等特定用途,以及账户允许查询但不得冻结、扣划等安排。

  五、银行业 机构遇到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账户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银行业 机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上述事项调整。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 机构)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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