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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1-27   |   访问次数:1062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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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交通运输斤(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机关事务管理局、银保监局、能源局、民航局、邮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发展国家战略,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我们制定了《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30日

  

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为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率先电动化,优化新能源汽车配套环境,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大气环境质量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基础,通过区域带动、上下联动、因地施策,循序渐进提升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健全支持政策体系,提升产品供给质量,充分发挥地方作用,加快全国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2021-2023年,力争全国公共领域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00万辆。到2023年底,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比例显著提高,城市公交电动化比例力争达到70%,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公共领域用车体系基本建成。

  (三)实范范围和区域。

  本计划所指公共领域车辆苑围包括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及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城市物流配送、机场等领域用车。

  本计划所指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珠三角地区、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点区域以外的地区统称为其他地区。(具体见附件)

  本计划所指“电动化”是指电力驱动的汽车能源系统变革,其对应的产品为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大力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全国各级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租赁车辆鼓励选用新能源汽车。用于相对固定线路执法执勤、通勤等新增及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选用新能源汽车。(财政部、国管局,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以下均需地方相关部门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推动城市公交车使用新能源汽车。

  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及新能源汽车无法满足使用需求情况外,重点区域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应全部为新能源汽车,其他地区城市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应达到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鼓励出租汽车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重点区堿巡游出租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部负责)

  (四)提高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

  重点区域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车辆电动化,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力争达到20%。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机场等使用訢能源汽车。

  全面推动民用运输机场场内用车电动化,除消防、救护、除冰雪、加油、应急保障及新能源汽车供给不充足情况外,重点区域机场新增及更新场内用车电动化比例原则上应达到100%;其他地区机场新增及更新场内用车辆电动化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0%,其中,通用型车辆电动化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80%。(民航局负责)

  (六)促进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

  率先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或城市对新能源重型货车研发或运营子以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更新新能源汽车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制定经济补偿等措施,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汏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扶持和应用环境建设

  (一)加大对政 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现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研究对地方推进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给予支持。落实好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改革措施,补贴因素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相关资金地方可统筹用于支持新能源出租车发展等。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鼓励 机构出台针对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的融资租赁或分期贷款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最重点区城全面电动化城市试点。

  综合考虑政策环境、推广数量、基础设施等因素,从重点区域选择若干城市作为试点,以单个或多个特色领域为突破口,因地制宜推进相关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对试点城市的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纳入中央基建投资补助范围。非重点区域城市可自愿申报,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纳入试点城市范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充换电便利性。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持续完善充换电关键技术标准,促进不同充换电服务平合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地方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等单位要提高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鼓励将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对外开放。鼓励“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切实落实好电动汽车用电优惠价格政策。利用经济杠杆引导用户有序充电、参与电力削峰填谷,促进清洁能源电力消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合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便利车辆交通通行。

  实行常态化小客车限行政策的城市,应对新能源小客车实施不限行政策。对公共领域新能源货车,应结合实际采取扩大通行权、免于或优先办理通行证等措施便利车辆通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公平竟争环境。

  各地要执行国家统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广目录、对新能源汽车进行重复检测检验等违规措施,阻碍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及某一类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产品供给和监管体系

  (一)加大产品供给支持力度。

  通过现行资金渠道,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研发。加强公共领域新能源适用车型研发和型谱建设,增强产品供给能力。鼓励行业设立投资基金和研发平台,开展联合攻关、集成创新,加快提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产品竟争力。加强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监管,打击虛假承诺、弄虚作假行为。(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信后服务体系建设。

  健全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以及维修保养、检测、充换电等安全标准和法规制度,将用于营运的新能源车辆纳入营运车辆检验检測体系,督促企业加强对动力电池、电控系统等的维护保养检测。加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完善回收利用体系。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规范。鼓励企业正确宣传引导,降低不正当使用风险。(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者主体责任,生产者对其产品发生的事故应立即组织调査分析,并配合缺陷调査、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召回管理,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调查,及时对相关投诉和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特别是动力电池安全)和维修维护技术体系研究,强化缺陷调査、风险评估、缺陷预防和检测认证等监管关鍵技术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充分发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及时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将各领域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双控”考核体系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体系。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推广应用环境,切实抓好推进落实工作。研究建立综合考核评估机制,对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地方予以表扬。

  附件

重点区域划分

  本计划所称重点区城,包括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形态、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等)、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汾渭平原(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珠三角地区(包含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江门和肇庆市)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包含江苏省徐州、宿迁、连云港市,安徽省准北、宿州、阜阳、亳州市,山东省青岛、枣庄、东营、潍坊、泰安、日照、临沂市,河南省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ロ、驻马店市),以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包含福建省、江西省、贵州省、海南省)等。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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