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实现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
二、工作目标
围绕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问题,通过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减成本、减跑动,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见附件1),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见附件2)。推动“鄂尔多斯—榆林”“阿拉善—银川”“乌兰察布—大同—张家口”等“跨省通办”试点先行,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三、业务模式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主要分为“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三种业务模式。采用“全程网办”模式的,要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区一体化平台)实现事项网上办理,并按统一标准对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进行改造,确保与全区一体化平台无缝对接。采用“异地代收代办”模式的,要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为办事群众提供无差别服务。采用“多地联办”模式的,要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申请人办事流程,实现一地受理申请、政府部门间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共享,同步建立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实现横向互联、纵向贯通。
四、重点任务
(一)制定“跨省通办”事项标准。自治区本级各相关部门要在与上级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自上而下对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跨省通办”事项业务办理规则、申报材料、审查要素等内容进行统一,为线下“异地可办”“代收代办”提供基础支撑。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和全区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形式审查要点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要对照国家公布的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逐项与全区一体化平台中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匹配对应,确保国家所列事项在自治区内均有对应事项,并将对应情况报送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如存在对应不上的情况,应及时新增相应事项。(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落地实施。
1.加强“跨省通办”网上服务专区建设。依托全区一体化平台,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开设“跨省通办”服务专区,与国家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专区互联互通,作为内蒙古自治区“跨省通办”网上办事主入口,具备搜索服务、办件查询、咨询投诉建议、好差评等功能。(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2.设立“跨省通办”线下受理窗口。旗县级以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设置“跨省通办”窗口,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自治区统一建设全区一体化平台线下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提供线下“跨省通办”办理入口。有条件的地区可向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和园区延伸,并提供便利快捷的物流和支付渠道。“跨省通办”事项中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须到现场办理的,要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大厅提供场地要符合事项对应的规范要求,通过“收受分离”模式,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或邮件寄递传递至业务属地部门,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跨省通办”业务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确保能够对常见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指导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做到“跨省通办”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真正实现“群众窗外跑”向“工作人员窗内跑”转变,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最大便利,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三)强化技术服务支撑。
1.加强“跨省通办”支撑能力建设。“跨省通办”事项涉及自治区部门垂建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动与全区一体化平台对接联通。涉及国家部委垂建业务系统的,有关部门要与国家部委主动对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推动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专业分厅要与全区一窗受理(跨省通办)系统全面对接,满足线上线下服务需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
2.强化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支撑。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提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需求清单,通过全区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受理服务系统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针对数据共享需求,相关数据所属部门要按照“应享尽享”原则,将“跨省通办”事项办理所需的数据通过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全区一体化平台汇聚,由全区一体化平台统一提供服务。“跨省通办”数据的共享和流转过程中涉及的供需对接、争议处理、监督考核、技术支撑等工作,由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各数据提供部门应保证数据及时性、准确性,使用部门应按照网络安全相关规定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行事项办理全程电子化。依托全区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推进证照、批文、报告、证明等各类政务服务办理结果电子化,实现网上送达。推进“跨省通办”过程中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的使用,以及社保参保、公积金缴存等“跨省通办”事项高频使用证明的电子化,实现电子证明、电子发票自动开具,推进跨区域互认共享、在线核验。(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自治区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强化经费保障。试点地区要与外省(区、市)相关地区建立工作沟通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加快推进相关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区内通办”,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沟通对接,及时了解清单事项具体政策和要求,确保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法治保障和政策支持。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修订与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中“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不相适应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流程优化再造面临的政策制度障碍、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政策,实现无缝衔接。数据共享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滥用或泄露。
(三)加强督促指导和服务评价。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及时推动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对改革措施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和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跨省通办”改革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自治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四)加强宣传推广和解读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网络、新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本地区、本部门“跨省通办”事项清单,以通俗易懂、形式多样、易于传播的方式解读推广“跨省通办”工作相关政策。要集成、优化、简化“跨省通办”政策信息,汇总编制“跨省通办”宣传读本。要通过全区一体化平台“好差评”系统、各级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等倾听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