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0〕5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五部委《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和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及入乡留乡人员创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扩大和稳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为抓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有机衔接,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改善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
——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自治区、盟市、旗县 (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健全,业务规范,服务效率较高。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牧民,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全部实现就业;有职业技能培训意愿的,至少免费获得一项职业技能;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力争都能实现创业。
——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到2025年,确保留乡农牧民自主创业和农牧民工返乡创业有政策、有载体、有环境,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崇尚创业、支持创业、主动创业的社会氛围浓厚。
——创业孵化能力显著增强。到2025年,有条件和有能力的旗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功能完善的农牧民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或返乡创业园区(孵化基地)。
二、政策措施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1.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服务体系。完善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的政策体系,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 (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盟市、旗县(市、区)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网点能力建设,强化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劳务经纪人承接基层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居住证等,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允许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在就业地、求职地、入乡地做中止就业或返乡入乡登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农牧厅、公安厅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促进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和入乡人员(指具有一技之长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入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留乡人员(指未转移就业的留乡农村牧区劳动力)等创业人员创业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及时为农村牧区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人力资源转移就业登记服务,确保政策和服务落实到位。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多元化就业创业指导,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跨地区共享,提高就业的精准匹配度。加强返乡创业农牧民工和入乡留乡创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依托旗县(市、区)、苏木乡镇政府服务大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专门窗口,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共用共享,为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就地就近提供政策申请、项目推荐、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风险评估、跟踪指导、社保接续等“一站式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地方 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3.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创新,将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将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办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按规定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区(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给予扶持。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者,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享受创业地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4.建立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将农村牧区劳动力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村牧区劳动力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对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教育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
(二)扩大和稳定就业。
5.用人单位吸纳一批。紧盯大型企业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针对用工需求,组织农村牧区劳动力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订单、定岗培训,为企业输送合格人才。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市场准入、企业融资、财税减免、援企稳岗、政府采购、以工代训等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共享出行、社区团购等新业态发展,支持农、林、牧业生产端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销对接,拓展农牧民工就业新领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林草局、商务厅、扶贫办、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6.扶持创业带动一批。鼓励、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农牧产品加工、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意农牧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更多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7.劳务输出转移一批。加强京蒙劳务对接、周边省(区、市)劳务对接和“春风行动”“内蒙古大型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有效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劳务输出工作,落实好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加大家政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家政服务培训基地依托家政服务对接平台开展劳务输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农牧厅、扶贫办、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8.就地就近安置一批。以实施农村牧区基础设施项目、农村牧区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等为带动,引导返乡农牧民工、留乡人员等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整合各类资源,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返乡农牧民工、留乡人员等就业。(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草局、交通运输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9.多渠道灵活就业一批。支持农村牧区劳动力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政策对城镇户籍和农村牧区户籍劳动力一视同仁。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鼓励农村牧区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农村牧区劳动力从事直播、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返乡创业。
10.切实降低创业门槛。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降低注册登记门槛,简化服务流程,推行“多证合一”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取消涉及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的行政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创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允许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以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生产技术等作价出资设立农牧民合作社或家庭农牧场,允许其兼营相应的农牧场休闲观光服务。鼓励返乡创业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共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殖、农畜产品加工、农村牧区服务业以及农牧业技术推广、林下经济、贸易营销、农牧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合作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林草局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1.为创业者提供用地便利。各地区要把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业用地纳入城乡发展、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业用地需求;增减挂钩腾退指标不足时,可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占用未利用地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可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创新土地草场流转形式,鼓励农牧民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和入股的形式流转承包土地草场,鼓励农牧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的方式解决承包土地碎片化问题。对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发展种养业,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用途的,按农业用地政策免收相关费用。支持嘎查村集体依法依规将农村牧区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荒地、林地和水面等优先发包给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草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2.强化创业 服务。鼓励 机构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大力推广小额信贷业务,探索“政府+银行+保险”等融资模式,继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化融资担保服务机制,创新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门槛。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对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盟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 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
13.加强社会保障和人才支持。切实做好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对于符合国家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政策的返乡留乡创业人员,列入当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对象;对于在城镇就业创业的返乡农村牧区劳动力,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购买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在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集中的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租赁型保障房。进一步优化社会保险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为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等创业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引导企业为员工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鼓励工商资本参与扶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鼓励、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到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就业或兼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单位负责)
14.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制度。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协调企业家、科技人员、创业成功人士等成立创业服务专家团队和农村牧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15.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依法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和家庭服务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和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其中,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及援企稳岗相关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
16.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的支持力度,保障农牧民工返乡创业和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符合农牧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采取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给予补助支持。对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招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企业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企业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牧民工,按统筹地区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同一农牧民工既有农牧民工参保缴费记录又有城镇职工参保缴费记录情形的,按照参加城镇职工参保标准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17.加强创业贷款贴息扶持。用好用活中央普惠 发展专项资金,大力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自治区地方 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负责)
18.完善创业园区支持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合规开发园区、农牧业产业园区,盘活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支持和引导整合发展一批重点面向初创期“种子培育”的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引导早中期创业企业集群发展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对符合规划、环评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建设,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的建设补贴。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减免缴租金、物管费、卫生费、水电暖等费用,即第1年免缴、第2年减半、第三年减1/3;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 维护农牧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19.扩大农牧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提高农牧民工参保意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将农牧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优化线上线下转移接续经办流程,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推进建筑业农牧民工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财政厅等部门、单位负责)
20.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工作,提高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导督促企业依法招工用工,规范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加强建筑、煤矿、家政等行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积极落实建筑行业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保障劳务派遣农牧民工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实施“护薪”行动,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司法厅、应急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
三、组织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创业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重点,坚持市场就业和政府促进相结合,将鼓励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列入当地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健全机制,综合施策,稳定城镇常住农牧民工就业,确保农牧民工就业形势总体平稳,困难农牧民工及时得到救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返乡农牧民工和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支持返乡农牧民工、留乡人员稳定就业、顺畅就业。(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22.提升工作保障,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推进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运用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作用,为农村牧区劳动力提供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完善旗县以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入乡担任嘎查(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加大农村牧区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力度,优化申领流程,精简证明材料,确保政策便捷惠及享受对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负责)
23.大力宣传创业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全媒体优势,广泛挖掘农牧民工创业典型案例和创业经验,讲好就业故事,营造关心创业、尊重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财政厅、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
各盟市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量化奖励和补贴标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