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20〕2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快治理火区采空区灾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加快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推动煤炭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治理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作为当前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任务,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加快完成现有煤田(煤矿)火区复垦和采空区治理工作,及时治理新发现的采空区灾害,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生态环境,促进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坚持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压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和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统筹推进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监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考虑自燃、采空和有无矿权等因素,分类推进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尽快完成治理、回填复垦;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已批复的加快治理,新发现的采空区灾害依法依规分类实施治理。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科学治理、严格监管,坚决杜绝变相采挖煤炭资源。
三、加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管
(一)严格治理时限。按照自治区关于煤田(煤矿)火区灾害治理项目2012年底全部完成、不再进行火区灾害治理项目审批等有关规定,火区治理项目凡未按规定于2012年底完成治理,或以消除安全隐患、环保整改等名义仍在实施治理的,于2020年底前停止剥挖;已完成回填复垦未验收的,加快开展验收,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验收;未完成回填复垦的,加快回填复垦,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复垦验收。煤田(煤矿)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火区治理项目的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采国家煤炭资源。
(二)加快回填复垦。煤矿企业是煤矿火区灾害治理责任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无采矿权火区灾害治理责任主体,负责按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加快回填复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火区治理项目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严格目标时限和复垦标准,督促治理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实施。
(三)强化验收管理。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对各盟市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明火熄灭、控制火源,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协调的原则,制定本盟市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无采矿权火区灾害治理项目的验收,煤矿企业具体负责本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验收。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须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形成勘查报告。验收结果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巩固治理成果。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田(煤矿)火区灾害治理工作的后续监管,严禁企业在复垦过程中开采煤炭资源。坚持实事求是,对自燃情况严重、2020年底前难以熄灭明火停止剥挖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监督实施。治理方案及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四、严格规范采空区灾害治理
(五)加快实施治理。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小煤矿老采空区灾害治理等项目,治理期在2025年底前的,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治理;治理期在2025年底后的,要优化初步设计,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在2025年底前完成治理。自治区已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原批复初步设计治理期在2025年底前的,具备土地、水保等相关手续,可继续按原初步设计实施治理;原批复初步设计治理期在2025年底后的,要根据实际优化初步设计,缩小范围、缩短工期,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批复后实施,2025年底前完成治理。
(六)推进规范治理。已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停用或井工开采已经结束,且符合煤矿技术改造相关规定,具备土地、设计、环评、水保等手续的,可申请技术改造为露天煤矿。自治区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查,严守自治区“三区三线”,合理有序推动科学治理采空区灾害,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七)企业自主验收。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参照国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由煤矿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自主验收,验收结果要及时向旗县(市、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旗县(市、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将验收结果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无采矿权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参照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办法进行。
五、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八)加强监测预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经常性组织开展矿区灾害巡查,发现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要及时进行勘查监测,并将勘查监测结果报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治理。
(九)分类实施治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盟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治理责任主体对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形成的剥离坑进行治理。自治区不再新批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田(煤矿)发生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采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等方式,扎实有效推进治理工作,做到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系统治理。
(十)优先治理灾害。煤矿采空区灾害隐患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井工煤矿要停止生产作业,先行治理灾害;露天煤矿要优化初步设计,调整开采顺序,先行开采灾害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或以灾害治理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限和目标要求,抓好竣工验收和后期监测、监管等工作。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加强调度,全面推进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
(十二)落实治理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治理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自治区能源局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盟市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承担起矿权范围内灾害治理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灾害治理和复垦绿化工作。新闻媒体要对采空区治理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舆论监督。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严禁治理主体非法转让治理项目,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促进全区煤炭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2020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