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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化武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06   |   访问次数:593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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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化武履约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化工字〔2021〕1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做好我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现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禁化武履约工作的通知》(内工信化工字〔2020〕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禁化武履约工作,开创履约工作新局面。

  一、全面把握履约形势,深刻认识禁化武履约工作的重要意义

  履约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产业发展,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外交工作,也是一项经济和行政管理工作。国际视察具有随机性、突发性和强制性,应对不当,将对我负责任大国形象带来负面影响。随着全球化学武器销毁过半,国际《公约》组织的工作重点已由销毁化学武器向化学工业监控转移。近年来我区化学工业快速向精细化工产业链延伸,监控化学品的品种逐步增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开始生产,我区禁化武履约任务越来越繁重。而部分盟市和企业履约基础薄弱,履约资源不足,法规制度和工作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各地要充分认识履约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敏感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履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履约工作万无一失。

  二、认真落实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履约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履约职责明确、机构运转正常、干部队伍不散、履约工作不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队伍的稳定性。同时要选配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过硬、政策和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和使命感强、有奉献精神的人员充实履约干部队伍,加强履约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履约工作。

  三、确保年度宣布按时准确

  充分认识宣布按时提交是履约的基本要求,数据准确是顺利通过现场国际视察的前提条件。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本地宣布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把关,不断提高宣布工作质量。组织企业认真学习《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宣布手册(2013)》、《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宣布要求,解决宣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熟练使用电子宣布系统。认真核对宣布信息,确保提交及时、数据准确、资料完整,不断降低年度宣布总体差错率。加强对企业宣布情况及相关公开信息的日常跟踪,督促企业在发生停产关闭等重大变化时变更宣布情况,并妥善保存必要资料。

  四、确保现场视察顺利通过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深刻认识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的敏感性和严肃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依赖心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确保现场视察顺利通过,万无一失。严格按照《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工作规范(试行)》,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和现场接待工作。

  (一)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严格按照《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预案》。

  (二)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履约机构,明确法人为企业履约第一负责人,明确设施代表,成立数据组、工艺设备组、现场组和后勤组等,明确各组职责,履职尽责。按照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管理、生产记录和数据统计方法。

  (三)各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定一套翔实、可行的接待国际视察预案,编制一套周详完整的“视察前情况介绍”。

  五、进一步加强监控化学品生产监管

  (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各地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细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从严审批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或扩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立项后,要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向自治区级以上履约主管部门申报监控化学品建设许可,经国家禁化武办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生产设施竣工,试生产40天,立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国家禁化武办批准方可进行正式生产。严禁未批先建和未经许可进行生产。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中未批先建和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组织企业办理相关许可,将摸底调查情况于2021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化学工业处。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充分认识监控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设施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化解履约风险和隐患。

  六、加强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和使用监管

  国家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业务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由被指定单位经营,未被指定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一)进口。被指定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进口单位需办理进口业务的,需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呈国家禁化武办批准。

  (二)出口。凡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委托国家指定单位出口的,需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呈国家禁化武办批准。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以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企业进出口日常监管,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企业销售记录,及时排除风险,防止敏感国家从我国境内获取监控化学品相关敏感物项,杜绝防扩散责任事件。

  七、加强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一)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需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二)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需经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意见,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后,凭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向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经营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区内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企业应每季度向自治区及盟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使用的监控化学品的数量和最终用途。各地应加强监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当地生产企业的销售记录和使用者的消耗记录。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调查、摸清本地区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情况,并将摸底调查情况于2021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化学工业处。

  联 系 人:丹江、王晶

  联系电话:0471—4825118、4826469

  2021年1月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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