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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1   |   访问次数:40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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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1〕7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8日

  (联系人:舒立论,联系电话:0471-4820243)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整改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深刻汲取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密结合岁末年初气候变化、人员流动、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等特点,以管控风险、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为目标,以严防采空区坍塌、提升运输、火药爆炸、井下火灾和透水、中毒窒息、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从即日起到4月底,对所有生产、在建非煤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惩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集中解决一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的矿山,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持续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检查重点

  (一)生产矿山

  1.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2.防范地下矿山火灾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防范地下矿山透水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井筒和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防范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所有一级负荷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等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还附挂保险链;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将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6.防范露天矿山边坡垮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7.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是否与采掘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矿山企业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矿山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8.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情况。是否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强制淘汰采用干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或者改装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等28项落后工艺及设备。

  (二)在建矿山

  1.“三同时”手续情况。按照《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2号)对在建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完备情况进行检查。

  2.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压缩工期,编制的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建设单位是否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是否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独头掘进工作面的风质风量是否满足要求;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是否编制监理规划;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是否与监理规划一致。

  3. 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生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在建矿山进行检查。

  4.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情况。按照生产矿山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情况对在建矿山进行检查。

  (三)尾矿库和选矿厂

  1.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人工和在线安全监测设施,并有效运行;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是否出现深层滑动迹象;坝体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是否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检查,排洪构筑物是否堵塞、坍塌;冬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在坝前均匀放矿,是否未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

  2.防范尾矿库排洪系统损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排洪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排洪系统,制作拱板、盖板;是否存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设计参数的行为;是否建立排洪系统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保留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记录及相应影像资料;从事排洪设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装)的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严格控制拱板安装质量,安装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对拱板的质量逐一检查;安装时拱板两端砂浆是否填充饱满、密实,拱板的施工及安装过程是否留存隐蔽工程照片,建立验收档案;是否定期对排洪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及时处理。

  3.选矿厂防范机械伤害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是否设置防护罩或防护屏;作业人员是否在设备运转过程中处理故障、更换部件、局部调整设备部件、调整皮带松紧和清扫设备;磨矿机运转时,作业人员是否在运转筒体两侧和下部逗留或工作,是否经常观察人孔门是否严密,严防磨矿介质飞出伤人;检修、更换磨矿机衬板时,是否事先固定筒体,并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通风换气充分,温度适宜后才能进入;检修设备是否事先切断电源、上锁并设专人监护,在操作箱上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标志牌后方能作业;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是否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三、时间安排

  (一)企业全面自查阶段。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全面自查工作方案》,落实各生产系统全面自查责任人员,于2月10日前完成对各生产系统全面自查,并将全面自查自改书面报告报送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春节期间停工停产放假、节后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号)要求,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或《全面自查工作方案》,将复工复产验收与企业全面自查合并进行,并于3月底前将复工复产验收或全面自查自改书面报告报送旗县应急管理部门。

  (二)全覆盖检查阶段。计划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时段:从即日起至3月底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建设和已经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并于4月2日前由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第一时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第二时段:到4月底前,对陆续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并于5月6日前由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将安全专项检查全面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全面自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充分认识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94号)、《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2号)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立即组织辖区内所有生产、在建非煤矿山企业,对照专项检查重点和工作要求,对所有生产系统、井巷工程、工艺环节和作业岗位进行全面自查。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自查整改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隐患要逐项建立档案,确保整改、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明确分工,迅速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自即日起至4月底,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成立专项检查组,抽调专业精干力量或聘请专家,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生产、在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及辖区重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其它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对单班入井人数30人以上、采深800米以上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和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进行重点抽查。

  (三)建立制度,及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进展。自即日起,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于每周五上午12时前将本地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见附件3)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3.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明细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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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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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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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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