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1〕1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精神,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持续优化粮食作物区域布局和内部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区930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亿亩以上,粮食产量稳定在700亿斤以上,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二、重点工作
(一)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就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牢牢守住耕地红线,耕地不能“非农化”、良田不能“非粮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当前,国内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流行,加剧了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中央提出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各地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以调整优化粮食内部种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切实肩负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将这部分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玉米、小麦、稻谷种植面积,有序实施东北大豆振兴计划,稳步将马铃薯种植面积恢复到合理水平,推进主要粮食作物产业带建设。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要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按照自治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划,引导各地区种植目标作物。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工作,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大设施管护力度。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联动监管系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地块、目标作物面积、粮食产量等情况进行全程跟踪,严格动态监测管理。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能。认真落实国家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向盟市下达粮播面积和粮食产量目标任务,进一步压实各地区粮食生产责任。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9个粮食主产盟市要进一步强化粮食生产政策导向,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3个非粮食主产盟市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在主要粮油生产旗县(市、区)推进以高效节水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田、水、路、林、电、土壤改良等综合措施,推广节水、耐旱、抗逆性强的品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解决“产粮又缺水”矛盾。扩大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面积,有序开展盐碱化耕地改良,推进耕地轮作制度常态化,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推动耕地质量逐步提升,粮食产能稳步提高。(自治区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牧区投资从事良种繁育、粮食生产、粮食加工流通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指导各地区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对工商企业资质、经营项目、企业信用、土地流转等方面审核。加大对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的监测监管力度,对其大规模流转耕地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补贴政策,支持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化粮食种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管制。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257号)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违规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组织开展全区耕地撂荒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摸清底数,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实施意见。对盐碱化、沙化和水资源不足等造成耕种条件差的撂荒地,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耕种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农牧业生产。对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造成的撂荒地,要动员撂荒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撂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撂荒地停止发放补贴。加强撂荒地复耕复种技术指导,发展代耕代种、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政治责任,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生产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各旗县(市、区)。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摸清存量问题情况,分类建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配合自治区农牧厅在全区范围内完成耕地“非粮化”情况调查,结合各盟市摸底情况,本着从实际出发、稳妥处置的原则,提出分类处理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指标权重,对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实施差别化考核。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地区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相衔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厅、自然资源厅、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资金支持,落实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优先安排和整合项目支持粮食主产地区和作物,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根据实际出台支持粮食生产政策,提早谋划和大力宣传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着力保护和调动各地区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鼓励各地区针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目标作物制定差异化补贴政策。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根据国家工作部署,适时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推进玉米、小麦、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玉米、小麦、水稻三大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大力推广水稻高速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技术。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年开展一次全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盟市要对本行政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并于2021年3月底前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由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工作,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牧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