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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1-03-19   |   访问次数:142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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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函

内工信化工函〔2021〕49号

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1〕1号)精神,自治区工信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简称《评分标准》),并征求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消防救援总队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关系本地区化工产业未来发展,关系到化工产业的优化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关系到化工产业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有利于推动本地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请你们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二、请各盟市组织相关部门对《管理办法》,特别是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评分标准》中“评分内容”指标设置的代表性、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可评价等提出增加、删除、修改意见。

  三、请各盟市务必于3月31日前报送书面意见至自治区工信厅化学工业处,电子版发送至1810544059@qq.com。

  联系人及电话(传真):卢焱,0471-482625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18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GB/T39217-2020《化工园区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规定,参考工信部《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

  第三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八个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别对化工园区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设立、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化工园区认定不涉及园区管理机构调整,经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另设管理机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选址与所在市和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符,产业布局符合国家、区域和自治区、各盟市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六条 集约集聚、创新发展。按照产业链条布局或专业特色发展,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集群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七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完善,践行安全、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提升本质安全、环保水平。

  第八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备较高的信息化水平和较强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制度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和方案确定的开发区所在地区产业布局定位和开发区产业规划布局,且产业定位清晰、关联度高,具备较为完善的规模产业链或者特色产业链。建设了满足化工园区规划的较为完备的公共基础设施。

  (三)化工园区经国家和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了明确的管理机构;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四至范围内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四)化工园区应设立职责明确、权责相宜、主体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的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人员与入园企业数量、规模等相匹配,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五)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减灾防灾规划等相衔接。已编制产业规划,明确化工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产业规划经过专家论证。具有经批准或审查通过,且在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截至2020年底,化工生产企业不少于3家或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或产值30亿元以上。

  (七)化工园区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商业中心、居民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园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封闭化管理。

  (八)化工园区内的功能分区划分,总平面布置,生产、储存装置和基础配套设施布局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确保安全、环境容量,有效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园区内无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和食品行业等轻工业。

  (九)园区针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两重点一重大”)、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制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应当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和设计规范装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

  (十)化工园区应实现封闭化管理,具备相应的卡口、岗亭、道闸或相似交通管制及防侵入能力设施,具有道路高清摄像头等能监控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轨迹的设施。

  (十一)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瞭望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和路口视频监控、“两重点一重大”视频监控、关键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监测监控等。

  (十二)化工园区应建立满足生产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的安全(环保)应急管理制度和体系,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建立包括但不限于特勤消防站、安全(环保)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安全(环保)应急救援物资库、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专家库、安全(环保)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医疗中心等。

  (十三)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监测监控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环境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无组织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测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口下游水质监测等。

  (十四)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实现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的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

  (十五)化工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应具备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100%收集、100%安全处理处置的配套能力,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产业经济、两化融合等方面进行细化评价,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盟市由工信局牵头组织审核汇总上报拟认定为化工园区的园区名单(已被规划为专门的化工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区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石化化工为主导的产业园或集中区两类园区名单),经自治区工信厅审核后在自治区工信厅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列入名单拟申请认定的园区(或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隶属关系向园区所在旗县(区)工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住建门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化工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化工园区认定申请表;

  (三)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批复(包括园区划定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证明材料,未划定的出具盟市、旗县(区)政府工作计划和承诺文件);

  (四)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六)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的出具盟市、旗县(区)政府工作计划和承诺文件);

  (八)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安全、环保监测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的证明文件;

  (九)园区规划水资源解决方案或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十)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及证明文件;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工信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对园区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审核,依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初审后将园区名单、评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报盟市工信局,同时送盟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各盟市工信局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对旗县(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抽取部分园区进行现场核查,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复审后将区名单、复审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行文报自治区工信厅,同时送自治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消防救援总队等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核,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并抽取部分园区进行现场核查。经综合评定后,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结果,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对拟认定的化工园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限期一年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给予认定;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认定的化工园区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

  第十八条 部分新兴产业集中、产业特色明显、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布局调整战略任务尚处于培育发展期的园区,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并会同专家评估认为确有需要保留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认定为化工园区。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工信厅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开展一次跟踪评价,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安全环保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提出取消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化工园区的认定。

  第二十条 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职责加强对化工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化工园区外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布局、政策逐步迁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十二条 化学工业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应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工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表(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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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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