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
内政办发〔2021〕1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精神,推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妇女儿童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切实提高全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坚持妇幼健康事业的公益性,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解决制约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健康内蒙古建设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认真落实“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个体与群体相结合、中医与西医相结合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把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大的民生事业,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方区域卫生健康事业规划,加大支持和建设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民营医院为补充,保健与临床相结合,覆盖全区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均建设1所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使用。
二、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
(一)切实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举办妇幼保健机构的主体责任,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作为重点支持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2017〕248号)要求, 组织实施好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有计划地推进全区妇幼保健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逐步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落后的突出问题。
(二)持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各地区要将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要求,扎实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盟市、旗县(市、区)分别按照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进行规划设置,有条件的旗县(市、区)可设立三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重点加强妇科、产科和儿科建设。将综合医院、中医院(蒙医院)、专科医院以及民营医院的妇科、产科和儿科等相关专业纳入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负责的区域妇幼保健管理体系,加强妇幼保健和临床协作,强化业务协同和监管,共同做好本地区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工作。“十四五”期间,所有二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均设置新生儿科(室),每个旗县(市、区)至少有1所旗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儿科,所有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开设妇产科、儿科;保证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达到17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达到2.2张。
(四)全面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网底建设。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大对基层妇幼保健工作的投入,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能力落实好各项妇幼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配齐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妇幼保健工作。
三、大力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人才培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研究制定全区妇幼保健和临床服务人才培训规划,按计划、分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人才培训,通过向国内外重点大学、医疗机构、研究机构选送高级访问学者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领军人才;通过举办短期进修、转岗培训等方式,培养妇幼保健和临床骨干人才;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对口技术帮扶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一线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各地区要认真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教育部门和自治区内医学院校要增加妇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等基层急需的妇幼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招生规模,满足基层对实用型专业人才的需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基层妇幼健康人才特别是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等紧缺人员的培养力度,培养复合型人才和学科带头人,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医师从事妇产和儿科专业。
(六)加强人才引进。各地区要统筹机构编制资源,通过盘活编制存量、建立人才专项编制等办法,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等专业技术人才紧缺问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妇幼保健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创造条件,简化招聘程序,建立妇幼保健机构自主招聘机制。鼓励妇幼保健机构采取提高工资待遇、提供安家补助、适当降低门槛等多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特别是本地户籍的优秀人才到妇幼保健机构工作。
(七)强化薪酬激励。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决定》和国家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卫妇幼发〔2016〕53号)要求,完善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和人才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给予适当倾斜,改善医护人员待遇,增加岗位吸引力。
四、切实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八)提升危急重症救治能力。按照国家《危重孕产妇与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建立完善全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推行孕产妇健康服务网格化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范标准,加强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配齐配强力量,健全运行机制,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
(九)提升妇幼临床服务能力。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群众需求,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强化临床诊疗功能,普遍设置床位,开展临床服务,为区域内妇幼健康管理和保健服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已开展临床服务的,要积极拓展产科、儿科等服务功能,坚持防治一体,促进保健与临床业务融合发展;未开展临床服务的,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开展临床服务。
(十)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积极拓展妇幼健康服务领域和内涵,开展新生儿保健、儿童早期发展、儿童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产后保健等服务项目,为妇女儿童提供连续、综合、温馨的妇幼健康管理服务。要合理确定妇幼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支持妇幼健康服务发展。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在实现基本功能任务的基础上,应根据自身发展情况,选择优势领域加强妇幼保健专科建设,规范业务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妇幼保健专科发展。
(十一)提升妇女儿童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常见病防治知识。强化对孕产妇和儿童的合理膳食指导,预防和控制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开展妇女儿童精神卫生咨询服务及儿童眼健康工作,做好妇女产后抑郁症和儿童自闭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范围,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加强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儿童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保持儿童“零艾滋”目标。
(十二)提升出生缺陷综合防治能力。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各级人民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长效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出生缺陷防治基本服务。“十四五”期间,出生缺陷筛查网络覆盖到所有旗县(市、区)。
(十三)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蒙医)科室建设,扩大中医药(蒙医药)在孕育调养、产后康复、儿童保健等方面的应用。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应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蒙医)适宜技术和方法,开展中药(蒙药)合理使用和培训。加强妇女儿童疾病诊疗中西医临床协作,提高疑难病、危急重症诊疗水平。“十四五”期间,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要应用中医(蒙医)适宜技术开展妇科、儿科及其他相关临床服务。
五、强化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
(十四)强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管理。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为抓手,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内部改革,规范设置孕产保健部、儿童保健部、妇女保健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科、室),实现保健与临床业务实质融合。强化母婴保健技术监督执法,严格机构、人员准入,规范与妇幼健康相关的医疗保健服务。
(十五)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妇幼健康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和定期考核制度。依托自治区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和监督全区产科、儿科和新生儿科医疗质量安全。重点强化助产技术、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和人类辅助生殖等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十六)强化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将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纳入区域卫生健康信息规划,积极推进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妇幼健康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健康管理、服务信息的动态采集、主动提醒和综合分析,为决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推行“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远程会诊、线上诊疗、预约诊疗、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丰富、便捷、温馨、高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十七)强化优质服务资源下沉。各地区要统筹谋划本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服务资源的规划布局,主动融入区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组建妇幼保健服务医联体、专科联盟和开展远程医疗、对口支援、业务托管等形式,促进优质妇幼保健服务资源下沉。鼓励自治区、盟市级医疗机构与旗县级医疗机构、旗县级医疗机构与苏木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纵向联合,促进联合体内部通过远程会诊、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开展合作,提升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
六、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创新
(十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稳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绩效考核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地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医联体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所有权性质以及财务收支独立核算制度,不得挤占、挪用、出租(借)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用房,始终保持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十九)建立工作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按照“两个允许”要求,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落实领导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将妇幼健康事业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健康内蒙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明确妇女儿童健康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妇女儿童健康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十一)坚持依法推进。各级妇儿工委要把督促落实自治区对妇幼健康事业的各项要求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推动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十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全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权属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实际,认真落实妇幼保健机构人才招聘、职称晋升、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加大对妇幼健康事业发展财政支持的政策措施;教育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内医学院校制定妇幼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妇产科、儿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加强行业监管,扎实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推动妇幼健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1年3月3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