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汛办便〔2021〕5号
各盟市防办: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1年3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
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高效有序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防汛抗旱物资是指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由应急管理及相关部门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遭受严重洪涝干旱灾害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救助受洪灾旱灾威胁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物资属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防指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章 储备品种
第四条 物资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一)防汛物资。包括编织袋、复膜编织布、防管涌土工滤垫、围井围板、快速膨胀堵漏袋、橡胶子堤、吸水速凝挡水子堤、钢丝网兜、铅丝网片、橡皮舟、冲锋舟、嵌入组合式防汛抢险舟(艇)、救生衣、管涌检测仪、液压抛石机、抢险照明车、应急灯、打桩机、汽柴油发动机、救生器材等。
(二)抗旱物资。包括大功率水泵、深井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
第五条 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我区自然灾害特点,综合考虑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现有库存及历年使用等情况,确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购置计划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完成防汛抗旱应急物资采购工作。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管理期间坚持以下原则:
(一)储备单位科学制定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精准管理,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计划、采购、接收、储存、调用、返还和报废等各项管理制度,提升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物资储得足、管得好。
(二)根据防指下达的调用指令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运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库应具备避光、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装置,并根据物资储备业务管理的功能要求配置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有与应急物资种类、储藏特性、进出库方式、储存周期、应急调用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设备。
第十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负责。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管理相关制度,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储存单位每年汛前,向所在地防办报告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存情况。内容包括入库、出库、返还、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调用规定(暂行)》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贪污和挪用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物资损毁和丢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央下达我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