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
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21〕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0〕26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乌海及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乌海及周边地区新建的以下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权限调整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具体包括: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项目(2511)、煤制合成气生产项目(2522)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项目(2523),其他原油制造(2519),炼焦项目(2521),氮肥制造项目(2621),磷肥制造项目(2622),电石制造,水泥熟料生产,平板玻璃制造(3041),铁合金冶炼(3140),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项目(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项目。
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第1号修改单确定的行业代码。
二、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环评审批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5〕61号)及本通知分级审批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变相审批等违规审批行为。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乌海及周边地区相关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年4月2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