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征求《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们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相关意见建议,请于5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餐饮处,如无意见也须书面反馈。
联系人:夏楠
联系电话:0471-4507161
电子邮箱:xn@nmaic.gov.cn(内网邮箱)
nmgyjjcyc@126.com(外网邮箱)
附件: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经营许可
(餐饮服务)告知承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 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已在2018年开展了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试点工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承诺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在自治区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的同时申请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证申请同时进行网络经营餐饮食品的;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的,不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和布局的;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延续许可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告知承诺制”许可办理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
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
称和相关的条款;
2.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
3.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4.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办理流程;
6.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相关内容,愿意作出承诺,并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1.已知晓所申请事项属于“告知承诺制”范围;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3.已认真阅读“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书”并
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上述内容;
4. 已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 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6.已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若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且提交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进行现场核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四)事中事后监管。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属地监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全面推行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
(二)加强调查研究。对监管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特别是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要加强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关键风险点评估,以包容审慎为原则,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和日常监管要求、措施,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规范许可工作。各盟市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告知承诺标准,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增设审查要求。要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实现办理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强化服务指导。要加强对申请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针对性指导。鼓励设立提前咨询、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服务,提前咨询应明确办结时限。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盟市要加强对告知承诺许可工作的指导,要及时监督、检查、总结工作经验,收集掌握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于6月15日和10月30日前将餐饮服务实施告知承诺的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餐饮处邮箱:nmgyjjcyc@126.com
附件:1.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告知书
2.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附件1
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告知书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作出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不对食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试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
(一)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的同时申请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三)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证申请同时进行网络经营餐饮食品的;
(四)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的,不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和布局的;
(五)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延续许可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条件。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1.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可以不提供);
2.申请人承诺书。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的同时申请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1.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承诺书。
(三)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证申请同时进行网络经营餐饮食品的;
1.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可以不提供);
2.可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点等功能的实施设备名录;
3.申请人承诺书。
(四)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的,不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和布局的;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可以不提供);
3.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4.申请人承诺书。
(五)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延续许可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可以不提供);
3.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4.申请人承诺书。
以上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监管和法律责任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并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向社会公示。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适用于餐饮单位“告知承诺制”许可)
(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餐饮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
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的同时申请从事食品销售(限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
已具有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证申请同时进行网络经营餐饮食品的;
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的,不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和布局的;
申请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延续许可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未发生变化。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材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3.已认真阅读“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告知书”并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上述内容;
4.已对照法定许可条件和告知内容全面自查,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5.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6.已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若未履行承诺、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盖章/签字:
申请日期:
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