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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开征求 《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6-03   |   访问次数:43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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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公开征求

 《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和《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引导并促进育种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以育种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发展机制,我厅制订了《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根据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6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韩昊奇

  联系电话:0471-6652241(传真同号)

  电子邮箱:18647140819@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评价办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现代马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7〕147号)和《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引导并促进育种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形成以育种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发展机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企业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资源、育种设施设备和科研育种能力,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 育种能力评价以引导育种企业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为目的,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育种企业推广品种和自治区以奖代补的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五条 育种能力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或自治区(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专业委员会组织实施,育种能力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第三方或自治区(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专业委员会受理育种企业评价申请、核查信息,并组织专家评价、公示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七条 育种企业育种能力按奶牛、马分别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投入、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育种目标与规划、管理机制、政策支撑、项目执行等方面。

  评价畜种:奶牛(荷斯坦牛、乳肉兼用型西门塔尔牛、三河牛)、马。

  第八条 按评价内容设定各项评价指标分值,总分值100分。总分大于85分(含),评为优秀;总分大于70分(含)、小于85分,评为良好;总分大于60分(含)、小于70分,评为合格;总分低于60分、评为不合格。具体评分见细则。

  第九条 育种机构是指企业内设的科研育种机构或与科研单位合资成立的育种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育种机构等。

  第十条 育种团队是指育种机构内专门从事育种工作的育种专家和直接参与育种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育种基础条件包括企业育种基地、辅助设施、育种仪器设备、育种和制种技术路线以及培育品种或品系核心群规模。

  第十二条 育种投入指企业近3年用于商业化育种的直接投入。包括人才和育种资源引进费、饲养管理费、技术人员和工人劳务费、技术培训和咨询费、仪器设备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十三条 育种基础工作是指在本品种内规范持续开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体型外貌鉴定等工作。

  第十四条 育种材料是指企业自有的种质资源或参加国家、省级区域、行业联盟试验、鉴定试验的品系或种质资源。

  第十五条 育种成果是指近5年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直接参与的)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审定、评估、鉴定的品种或种质资源,受理或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及与育种相关的技术成果、科技奖励和专利。企业供种数量、制种能力。

  第十六条 育种规划和目标指具有经地方政府部门审定的育种方案和年度育种规划。

  第十七条 管理机制是指对育种团队的管理办法、激励机制和延伸服务能力(包括售后服务)。

  第十八条 政策支撑是指地方政府部门支持育种基础工作,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财政、 和用地等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是指育种企业做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对其所承担的中央和自治区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育种企业申请。由企业向旗县区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蒙古自治区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近3年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育种投入情况报告(如审计报告中不含育种投入情况,则需专项审计报告);

  (四)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及承担相关育种科研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中、长期育种规划及年度育种计划或实施方案;

  (六)育种团队的管理办法及激励机制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发放证明材料。

  (七)项目执行情况证明材料。

  (八)地方政策保障措施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截止时间。每年10月30日前。

  第二十二条 资质初审。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或自治区(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专业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实地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价。成立由科研、教学、经营、推广、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小组,专家组结合实地核查情况,根据评分细则逐项评分。

  第二十四条 公示。评价结果由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第三方或自治区(或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专业委员会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对经专家评价达到良好以上,并进入排名前三名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的奶牛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1000万元。能够完成年度育种目标任务的马育种企业,每年每个平均补助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每年奖励奶牛和马育种企业各3个。评价打分排名第一的奶牛育种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奶牛育种奖励资金总额的二分之一。评价打分排名第二的奶牛育种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奶牛育种奖励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培育奶牛品种为地方品种的奶牛育种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奶牛育种奖励资金总额的六分之一。被评为良好以上的马育种企业每个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年马育种奖励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荷斯坦牛、西门塔尔牛育种企业种公牛排名进入美国荷斯坦协会(CDCB)前100名或TPI值达到CDCB公布的基因组选择种公牛前200名,按排名当年每一头进入排名行列的种公牛200万元予以奖励;种公牛排名进入国内前100排名的,按排名当年每一头进入排名行列的种公牛100万元予以奖励。三河牛育种企业每头育成种公牛每年奖励50万元。马育种企业每年100%完成种马(包括种公马、种母马)选育任务的奖励500万元;每年完成80%以上种马(包括种公马、种母马)选育任务的奖励300万元;每年完成种马(包括种公马、种母马)选育任务低于80%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育种企业所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育种能力建设投入。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编制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经所在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获得评价等级的育种企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已获得的评价等级:

  (一)经查实,提供的申报评价材料造假的;

  (二)企业商业化育种能力发生重大改变,不再达到评价等级的;

  (三)营业执照被撤销、吊销、注销,申请单位已不存在的;

  (四)发生严重种源质量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受理其评价申请。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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