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1〕65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区内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应急厅〔2021〕3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以整治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两虚假”),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两出借”)等问题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施行以来法定评价项目和现有安全评价机构全面排查(“两个全覆盖”),延伸检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全面整顿净化全区安全评价市场,达到整治一批、震慑一批、吊销一批、提升一批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
围绕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部门等3个层面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分工见(附件1)。
(一)安全评价机构层面: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区内外评价机构(区内机构名单见附件2)。
1.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认定情形详见附件3)。
2.是否具备并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不含区外机构)。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情况。
4.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等情况。
5.是否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情况。
6.项目组人员是否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7.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等情况。
8.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9.是否存在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的情况。
10.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的现象。
11.是否存在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层面: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国家强制要求开展评价活动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利用甲方地位,采取利诱、拒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约定等手段,要求或者默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
2.是否存在向安全评价机构提供虚假失实的原始资料和“第三方”证明材料的情况。
3.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意见等,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4.是否利用虚假报告获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
(三)应急管理部门层面: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单位)。
1.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的资质条件和程序审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机构准入障碍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而将资质认可权层层下放,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企业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情况。
5.是否存在干涉安全评价活动及报告结论,要求企业提交结论为“合格”或者“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等情况。
6.是否将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数量满足确保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的序时进度。
7.在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是否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对利用虚假评价报告取得相关许可、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进行了处理。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从2021年6月至12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6月1日至6月11日)。主要采取成立专项整治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召开专题整治会议等方式进行分层次全面动员部署。
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组成督查组对盟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组 长:鞠树文 厅党委书记、厅长
副组长:姜德明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徐能火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孙 勇 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成 员:刘清华 规划科技处处长、一级调研员
梁国庆 安全生产基础处处长
李海军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
邢国显 安全生产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科技处,主要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责任处室派员参加。
办公室主任:李 岩 规划科技处三级调研员
成员:王学威 安全生产执法局副局长
阚小美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科员
舒立论 安全生产基础处科员
张 文 规划科技处科员
樊舒琦 规划科技处科员
2.制定专项整治方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全区专项整治方案,盟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实施计划,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对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动员部署。
3.召开专题整治会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召开全区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题整治视频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题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提出总体要求。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召开本地区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改(6月12日至6月20日)。主要采取区分层面、突出重点、查改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自改。
1.安全评价机构层面。对照11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全面核查1号令施行以来的法定评价项目和报告,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期间要主动清理出租出借资格证书从业人员,严肃整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违规行为,形成自查自改报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应急管理部门层面。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责任处室按照分工对照7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照2、4-7项整治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分别形成自查报告逐级上报。自查期间,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清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1号令不相适应的文件规定,坚决纠正违规审批资质、违规干预安全评价市场、没有法定依据违规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等做法。其中,涉及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结合实际提出清理和整改措施或建议。
(三)第三阶段:集中检查(6月21日至8月15日)。采取两覆盖、一延伸、一清单的方式进行集中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年度执法计划等,集中组织开展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与执法工作。
1.安全评价机构全覆盖。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规划科技处负责对在自治区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进行复核,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与人员的弄虚作假、出租出借证书等问题。
2.法定评价项目全覆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2019年5月1日以来区内外评价机构在各地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一是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基础、危化、执法等内设机构负责对2019年5月1日以来区内外评价机构在当地开展的法定评价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二是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基础、危化、执法等内设机构负责对本级许可、验收、备案的评价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三是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基础处、执法局负责对自治区本级许可、验收、备案的评价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主要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与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符合性,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评价报告建议开展隐患整改情况、报告相关建议采纳情况等。对发现的虚假失实安全评价报告,要严肃追究安全评价机构、报告编写与评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和提供虚假材料“第三方”的责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基础处、执法局,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基础、危化、执法等内设机构要按规定时间逐级报送1号令施行以来的安全评价报告清单(附件4)、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6)。
3.技术服务检查延伸。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基础处、执法局,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基础、危化、执法等内设机构要延伸检查同一机构对同一企业开展的多项安全技术服务,厘清中介服务事项的派生主体、实施依据、组织程序和报告用途等,形成专题分析报告逐级上报。
4.梳理事项清单。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基础处、执法局,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基础、危化、执法等内设机构要梳理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之外,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要求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形成清单逐级上报。
(四)第四阶段:盟市互查(8月16日至9月15日)。主要采取盟市互相检查的方式进行互查(互查安排表见附件7)。主要互查内容:安全评价机构层面整治重点第1、3-11项;生产经营单位层面整治重点第1-4项;应急管理部门层面整治重点第2、4-7项。各盟市互查结束后要形成互查总结报告,按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第五阶段:督导检查与验收评估(9月16日至11月)。一是采取分行业、分区域的方式重点督导检查(9月16日至30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组成督导组(见附件8),赴矿山、冶金工贸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形成督导验收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督导检查的方式上:主要听取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阶段性汇报,查看方案、资料和专题分析报告;随机抽查部分安全评价机构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查验集中检查阶段的工作实效;对在许可、监管、检查工作中要求开展的安全评价评估类事项进行抽查、梳理;随机抽取安全评价机构从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予以重点督导检查。二是分级开展验收评估(10月)。盟市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形成验收评估报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结合督导检查情况,对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安全评价机构自查自改情况、专项整治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组织全面验收,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持续推动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支撑能力提升。同时,整理汇总专项整治期间的档案资料,迎接应急管理部的督导互查和验收评估工作(11月)。
(六)第六阶段:总结提升(12月)。通过采取典型案例剖析、专题调研报告、完善制度体系等方式,实现整体提升。一是要剖析、整理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得许可、验收、备案,从业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方面的典型执法案例。二是围绕制约安全评价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法制因素,系统梳理行业现状,剖析问题成因,提出切断中介机构与企业违法利益关联的举措,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三是辩证分析专项整治工作,系统梳理、优化本地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办法,完善制度体系,形成监管合力。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危化处、基础处、执法局从行业监管和执法部门的角度形成典型执法案例、专题调研报告,各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形成本地区典型执法案例、专题调研报告,分别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汇总形成全区典型执法案例、专题调研报告,按时报应急管理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员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过程督导,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积极性,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务必取得实效。盟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确保对本地区法定评价项目检查全覆盖。
(二)从严检查处罚。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利用虚假报告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验收、备案的,资质认可和实施审批、验收、备案的部门要对涉事安全评价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检查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形的,要将查核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移送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专项整治期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安全评价机构从业情况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各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按时按要求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责任处室:6月21日前报自查自改报告、1号令实施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附件4);6月21日至8月15日期间每旬倒数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6);8月15日前报专题分析报告、有偿服务事项清单;9月30日前报送督导验收评估报告;12月5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各盟市应急管理局:6月2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计划、1号令实施以来辖区内安全评价报告汇总清单(附件4)、自查自改报告;6月21日至8月15日期间每旬倒数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连同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附件6);8月15日前报专题分析报告、有偿服务事项清单;9月22日前报送互查总结报告;10月15日前报送验收评估报告,12月5日前,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典型执法案例和专题调研报告。各安全评价机构:6月20日前报自查自改报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工作简报、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全面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项整治期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立公开举报邮箱(nmgaqpj@126.com),接受社会对自治区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情况的举报,对有关问题线索将移交有关盟市应急管理部门或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督导组督导查处。
为加强工作联系,请各盟市明确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名单(附件9)于6月16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岩、张文
电话:0471-4825196、4820240(传真)
邮箱:nmgaqpj@126.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0号内蒙古地矿西副楼
五、有关说明
本方案所指法定安全评价,是指1号令规定的法定安全评价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用于办理行政审批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分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涉及的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用于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安全评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安全评价。
附件:1.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盟市、旗县(市区)应
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表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清单表
3.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4.1号令施行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5.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6.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7.各盟市专项整治互查安排表
8.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督导安排表
9.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10.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考核计划表
附件1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分工表
附件2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安全评价机构清单表
附件3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煤矿安全评价故意隐瞒煤矿主要灾害等级、超层越界、剃头下山开采等重大事故隐患或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二、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附件4
1号令施行以来安全评价报告清单
备注:1.如报告被处罚,“处罚情况”处填报告存在问题、处罚时间、处罚结果。
2.如报告没有处罚,“处罚情况”处不填。
附件5
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注:本表实行累计报送,每次统计“截止日期”前的累计汇总情况。
附件6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汇总表
附件7
各盟市专项整治互查安排表
附件8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专项整治督导安排表
附件9
各盟市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名单
附件10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检查考核计划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