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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7-01   |   访问次数:298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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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提高内蒙古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要求,科技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6日前反馈我厅。

  联 系 人: 陈景瑞

  联系电话:6328172  6328732(传真)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科技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意识,加强科研作风和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根据《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内科发〔2019〕43号),结合内蒙古科研信用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信用评价管理是指自治区科技厅对各科研信用责任主体在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开展相应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监督、评估、验收等实施、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各科研信用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参加人员、科研人员、评审专家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科技服务机构)。

  第四条 科研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公正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五条 科研信用评价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遵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二)对编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自筹资金筹集、财务情况报告,以及资金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三)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日常跟踪管理、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和进展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四)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总结、考核指标完成、资金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

  (五)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管理和服务相关的其他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 科研信用评价分为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评价。

  第七条 良好信用评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守信行为。指各责任主体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全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守信情况。如期较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服务,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各责任主体在遵守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规定,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规定基础上,积极开拓创新,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自治区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评价是指责任主体主观故意违反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法违纪,以及管理、服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行为评价。

  第三章 信用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九条 责任主体科研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从信用优良到严重失信分为五个等级:

  (一)科研信用优良的,等级为AA;

  (二)科研信用良好的,等级为A;

  (三)科研信用一般失信的,等级为B;

  (四)科研信用较重失信的,等级为C;

  (五)科研信用严重失信的,即“黑名单”,等级为D;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原始等级为A级,已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的除外。按照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特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标准(附件)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责任主体不良信用时,若责任主体为AA等级的,恢复为原始A等级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标准重新评价。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在1年内,若出现两次以上同等级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将按照下一等级信用进行评价;若出现两次以上不同等级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将按失信程度严重的一次等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不良信用等级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科研信用修复:

  (一)自动修复:

  1.科研信用B等级的责任主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恢复至原始信用等级为A级。

  2.科研信用C等级的责任主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3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恢复至原始信用等级为A级。

  3.科研信用D等级的责任主体,自整改完成之日起,5年内没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自动恢复至原始信用等级为A级,被列为永久取消资格的责任主体除外。

  (二)申请修复:

  1.责任主体按照要求已经完成整改,且合格,同时具有AA等级条件之一的,可按照科研信用修复程序提出申请,不受自动修复的年限限制,在现有信用等级的基础上重新评价。

  2.科研信用B等级的责任主体不适用于申请修复。

  第十四条 不良信用等级的责任主体,自恢复原始A等级起,3年内不得评价为AA等级,对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除外。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主体信用等级情况,在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激励或限制:

  (一)科研信用AA等级的责任主体,激励措施如下:

  1.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参加人员、科研人员的,在凝练自治区科技项目时采纳其意见建议,在其承担、主持及参与完成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科技服务过程中免于科研信用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2.责任主体为评审专家的,优先入选专家库。

  (二)科研信用A级等的责任主体,支持承担、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科技服务,入选专家库。

  (三)科研信用B等级责任主体,限制措施如下:

  1.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项目参加人员、科研人员的,给予其承担、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但在其实施过程中,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2.责任主体为评审专家和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取消参与评审,提供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服务资格1年。

  (四)科研信用C等级责任主体,限制措施如下:

  1.责任主体为承担单位的,取消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3年,并在恢复资格后,对再次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进行重点监督。

  2.责任主体为评审专家,项目主持人、项目参与人员、科研人员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3年内不得评审、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3.责任主体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3年内不得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服务。

  (五)科研信用等级D责任主体,限制措施如下:

  1.责任主体为承担单位的,取消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并在恢复资格后,连续3年对其参与实施的科技计划进行重点监督,

  2.责任主体为评审专家、项目主持人、项目参加人和科研人员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5年内不得评审、主持及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3.责任主体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自信用等级认定起5年内不得为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服务。

  4.违法违纪或者情节非常严重的,永久取消责任主体参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六条 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对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管理,并实时更新。

  第十七条 科研诚信评价等级结果将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主体对评价的科研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按照申诉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主体可通过账户密码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当前科研信用情况和评价等级,下载科研信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科技奖提名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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