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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1-07-26   |   访问次数:265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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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内人社发〔2021〕1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牧局、乡村振兴局: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健全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强化脱贫人口和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力度,促进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全部实现就业,实现集中安置点就业服务全覆盖。扎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每个有培训需求的脱贫人口和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都有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长效机制更加健全。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好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规模大的企业,可通过财政衔接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强化定点定向服务,设立重点企业用工人社服务专员,指导企业与脱贫人口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二)支持产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大力发展现代种养殖业、乡土特色产业、休闲旅游业、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优先安排脱贫人口通过“以工代赈”方式参与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绿化等建设,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脱贫地区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和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增加就业岗位,帮助脱贫人口就业。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就业。对带动就业明显、符合自治区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的项目,优先认定,并给予自治区农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政策支持。

  (三)巩固就业帮扶载体促进就业。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一次性奖补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巩固拓展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等就业帮扶载体功能,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和就业服务能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

  (四)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将符合条件的农牧区户籍劳动力纳入灵活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支持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鼓励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特色小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平台服务费、信息中介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标准,支持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从事直播、网约配送等新就业形态增加收入。因地制宜引进一批特色产业,支持脱贫人口居家从事传统手工艺制作、来料加工。因地制宜发展零工市场或劳务市场,探索建立国有劳务公司,搭建企业用工余缺调剂平台,为脱贫人口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

  (五)加大劳务输出对接力度。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劳务输出工作,对面向脱贫人口开展有组织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自治区就业的脱贫人口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为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外出务工提供便利出行服务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给予就业创业补助;支持家政服务业培训基地依托家政服务对接平台开展劳务输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交通补助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各项补贴标准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六)强化跨区域劳务协作精准对接。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盟市间、旗县间劳务对接,建立健全跨区域、常态化岗位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输出输入地要分别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和岗位供给清单,实现人岗精准匹配。健全京蒙劳务协作常态化互访交流和定期协商机制,组织开展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专场招聘和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积极培育家政服务培训输出基地,推进京蒙家政服务有效对接。对京蒙双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家政服务培训输出基地,可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项目按规定给予支持。将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作为重点支持地区,优先推荐京蒙协作建设项目落户重点地区,并给予扶贫协作资金支持。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各项补贴标准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七)扶持返乡入乡留乡创业就业。鼓励引导返乡农牧民工、入乡留乡人员等创业人员创办农牧产品加工实体、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创意农牧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就业;支持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自主创业。上述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好税费减免、创业用地、融资服务、人才支持、创业服务等扶持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八)科学有序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决策部署,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岗位聘任程序,动态调整对象条件。按照“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适度确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加强与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的横向协调,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对考核合格的、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可按程序继续聘任,具体由所在苏木乡镇和嘎查行政村“两委”负责确定。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适当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

  (九)加强技能培训提升就业竞争力。将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受地域限制,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时间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按规定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支持脱贫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通过对口支援、联合办学等形式,建设一批综合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技工院校,有针对性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脱贫户、农村牧区低收入家庭的“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定期举办全区乡村振兴职业技能竞赛,培养一批依靠技能就业、靠就业致富的先进典型。

  (十)打造培树劳务品牌促就业。依托本地区资源禀赋、文化特色、产业基础等优势,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需求,按照“一县一品牌”的要求,坚持政府部门主导、市场主体参与,技能品牌与输出品牌相结合、特色品牌与地域品牌结合,积极培育、创建、发展一批有特色、有口碑、有规模的新型特色劳务品牌。坚持技能化开发、市场化运作、组织化输出、产业化打造,制定专门工作计划,确定输出规模和输出质量目标,重点输出脱贫人口。按人社部部署组织推荐认定一批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旗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十一)优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等重点人群就业状态分类实施动态监测,加强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实现就业帮扶对象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嘎查(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好“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活动,搭建用工对接平台,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脱贫人口开展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二)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力度。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积极引进适合当地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拓展就业渠道。各地统筹考虑当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安置人员规模,落实好按比例安排就业制度,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公共服务管理项目应安排不少于10%的岗位用于吸纳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业。建立安置区岗位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就业大篷车等多种方式,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精准推荐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列入乡村振兴重要议事日程,强化自治区负总责、盟市和旗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就业扶贫主体责任,保持脱贫人口就业领域的扶持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

  (二)压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凝聚合力、齐抓共管、同向发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抓好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深入推进劳务协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围绕大中型安置区和易地搬迁群众就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拓宽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就业增收渠道。农牧部门要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乡村振兴部门要将就业纳入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加强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建档立卡和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将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情况纳入盟市、旗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对就业帮扶予以支持。

  (三)狠抓政策落实。各盟市要对照自治区就业帮扶各项任务,明确具体年度任务,科学确定时间表、路线图,狠抓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时,要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旗县以及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较多地区倾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就业帮扶方针政策,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提升就业帮扶政策的知晓度和覆盖面,进一步增强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的获得感、幸福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政策实施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脱贫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是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收入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以下的低收入人口(低收入人口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 7 月 16 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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