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 民委 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农牧厅 文化和旅游厅 林草局 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财农〔2021〕812号
有关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文化和旅游局、林草局、乡村振兴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就自治区脱贫旗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