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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02   |   访问次数:394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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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使用效率,规范和加快我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共同起草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13日前反馈至自治区科技厅基础研究处。如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王 鑫      彭  颖

  联系电话:0471-6328734     0471-6328521

  电子邮箱:nmgsys21@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3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要求,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大型科研仪器,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对于符合条件的将纳入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加入,实现开放共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机构,包括我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组织等单位,鼓励中央驻内蒙古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服务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

  第五条 对于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研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共享。

  第六条 鼓励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全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二)组织建设自治区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

  (三)会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建立我区绩效评价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监督评价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情况。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协同推进全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自治区科技厅分配建议,对相关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支持,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第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创新中心)具体承担做好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主导建设的专业化、公益性科技服务平台,是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和职责是:建立并完善集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规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开放式平台,开展全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统计调查与分析,收集发布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资源信息和社会化需求信息,推动开放共享。自治区创新中心是平台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各盟市科技、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鼓励所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二)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三)按照自治区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发布开放共享服务价格目录,组织实施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建立激励政策措施;

  (四)积极配合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应设有信息联络员,能够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更新维护、共享使用等情况进行实时更新,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不得漏报、虚报;

  (六)有条件的管理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对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应当自其完成建设或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不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及时补充完善开放共享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并促进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人才培养等科技活动中使用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牵头组织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创新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范围和对象

  已经纳入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中,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共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每年一次,主要评价上一年度对外共享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内容是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组织管理和运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运行情况

  1. 实验团队建设情况,配备是否合理规范;

  2.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集约化管理、共享共用氛围、制度支撑情况。

  (二)开放效果和服务成效

  1. 开放率、利用率、共享率;

  2. 年度对外服务总收入;

  3. 重要服务成果和典型服务案例,包括为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服务以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服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价方式

  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评价结果应用

  1. 评价结果是对管理单位进行后补助支持的重要依据;

  2. 评价结果应作为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的依据。有关部门将结合评价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和购置;

  3. 评价结果将作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和国际科技合作重点实验室(基地)等创新平台申报与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补贴流程及标准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管理单位予以后补助支持。

  (一)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后补助流程

  1. 管理单位通过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留存完整服务记录;

  2. 管理单位通过自治区开放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绩效评价申请及其它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推荐后提交;

  3.自治区创新中心组织对管理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管理单位绩效后补助的重要依据;

  4. 自治区科技厅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补贴计划建议,按相关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后补助资金。

  (二)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评价后补助标准

  1.管理单位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后补助金额等于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后补助金额的总和;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后补助金额等于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乘以补贴系数。

  2.根据对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优秀单位补贴系数为30%。

  3.同一年度,单台(套)大型科学仪器补贴金额不高于2万元,单个单位奖补总额不高于30万元。

  (三)后补助经费用途

  管理单位获得的开放共享服务绩效后补助资金,可用于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功能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不合格处置

  (一)利用政府预算资金建设和购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不履行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理;

  (二)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评价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三)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二十七条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基于诚信的要求,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的管理单位,将失信行为列入诚信记录系统,视情节采取停拨或追回,3-5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扶持资金;已拨付的后补助资金按原渠道追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附录与正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一)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自评价信息汇总表

  (二)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自评报告(模板)

  (三)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年度工作报表

  (四)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2月6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补贴高层次科技人才实施细则》(内科发条字〔2012〕6号)同时废止。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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