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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鼓励发展自治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03   |   访问次数:207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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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鼓励发展自治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通知

内建标〔2021〕142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自治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效衔接,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推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自治区工程建设实际需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为出发点,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标准活力,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促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

  2.坚持诚信自律、公平公开。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信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做到行为规范、程序完备。

  3.坚持创新驱动、引领发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要满足创新和市场发展需要,积极采用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三)总体目标

  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进一步健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一)制定原则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科技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社会团体、企业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标准制定主体应当合理处置专利信息披露、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问题。

  (二)制定主体

  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设置行政许可。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团体标准的著作权由标准制定主体享有,并自行组织出版。

  鼓励企业结合自身生产和经营需要,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

  (三)制定范围

  社会团体、企业可在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图集等。

  (四)管理制度

  标准制定主体应建立健全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编制程序、经费管理、技术审查、咨询解释、培训服务、实施评估等相关要求。标准编号遵循统一规则,团体标准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企业标准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代号、企业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中社会团体、企业代号应合法且唯一。

  发布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需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五)创新应用转化

  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团体、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与监督管理

  (一)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布后且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主动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公开标准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

  为规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发展,形成标准社会共治氛围,鼓励社会团体、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系统”(网址:http://111.56.38.87:9511)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信息。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或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可以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投诉和举报。

  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推广应用

  (一)对于应用效果好、技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团体标准,支持其在行业内的推广使用。对于实施效果好,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申请转化为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

  (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合同相关方协商同意并订立合同采用后,即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采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促进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鼓励社会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开展认证、检测工作,提高认证、检测的可靠性和水平。

  (三)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主体可在“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系统”上公布制定的标准目录,以及标准的编号、适用范围、专利应用、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文本等信息,供工程建设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

  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认真抓好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并汇总上报截止2021年9月底前本地区、本单位已编制实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项目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防灾减灾与标准处(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81号芳汀大厦十楼),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自2021年10月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按季度上报本地区、本单位已编制实施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项目统计表(见附件3、附件4),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反馈,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每年12月31日前,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社会团体将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年终总结报送至邮箱。

  联系人:李静波  宋 玉

  电  话:0471-6936469

  邮  箱:495368398@qq.com

  附件1:《(盟市/社会团体)已编制实施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项目统计表》

  附件2:《(盟市/社会团体)已编制实施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项目统计表》

  附件3:《季度(盟市/社会团体)已编制实施的工程建设团体标准项目统表》

  附件4:《季度(盟市/社会团体)已编制实施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项目统计表》

   2021年7月30日

附件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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