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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8-16   |   访问次数:271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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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函〔2021〕671号

自治区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2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注册会计师所需材料,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应清尽清。

  二、工作重点

  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三、报送材料

  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不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及如下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在分所执业,社保在总所或其他分所。提供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社保在同一集团下的评估、工程造价、税务公司等机构缴纳。提供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与所缴纳社保的公司为同一集团的证明材料,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注册会计师。提供注册会计师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四)社保在原单位,停薪留职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原单位的停薪留职文件或者书面证明(加盖原单位公章)、目前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五)自行缴纳社保的注册会计师。提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承担社保费用的凭证、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个税缴纳证明或支付薪酬的银行账户记录、签字的业务报告等佐证材料。

  上述个税缴纳证明或银行账户记录应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提供连续且合理的薪酬;签字的业务报告至少为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对因职务职级或在事务所质控、行政部门等原因未出具过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提供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本人所在部门岗位及职位证明,并能提供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上述个税缴纳证明、银行账户记录、业务报告的覆盖期间均为2020年度。

  四、报送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相关材料扫描件以PDF格式发送至邮箱:357973146@qq.com。(邮件名称为会计师事务所全称)

  报送材料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超过期限未报,视同无相关材料予以清理。

  五、处理处罚

  (一)8月31日前,对于在任职资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99号)规定,对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依法注销注册,将注销注册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对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分所,要求按期完成整改,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相关处理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记录,并报送财政部。

  六、举报方式

  “挂名执业”整治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自治区财政厅联合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时核实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收件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联系电话:0471-4192131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收件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西附楼7楼,联系电话:0471-41926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3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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