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渔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渔业渔政工作的通知
内农牧渔发〔2021〕318号
各盟市农牧局:
当前正值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多地发生强降雨,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形势十分严峻,同时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渔业生产和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等重要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渔业渔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渔业生产,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农办渔〔2021〕6号)的通知要求和自治区农牧厅等10个厅局(委、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农牧渔字〔2019〕64号)的文件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稳步推动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持续促进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探索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因地制宜推广新品种,示范推广一批符合水产绿色健康养殖发展要求的技术模式,加快转变水产养殖方式,持续改善养殖生态环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正常生产秩序
当前禁渔期结束,汛期已来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排查防汛隐患,健全和完善防汛应急机制,抓好防灾减灾工作,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
(一)扎实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年度工作。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命重于泰山”重要论述,按照我区《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内农牧渔发〔2020〕184号)的要求,8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渔业安全学习教育轮训,重点学习宣传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营造渔业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的社会氛围。开展渔船渔港安全隐患自检自查和问题集中整治。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提出整改措施,强化警示教育。开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重点对船员配备不齐和“人证不符”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提升渔业安全应急管理能力。落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每年要与船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修订完善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渔船水上突发事件。出台渔业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的有效落实。各盟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渔业安全生产集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报农牧厅渔业渔政管理局。
(二)压实监管责任,排查安全隐患。
汛期已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港码头和渔船集中停泊等重点区域监控巡查,提前加固维护渔港设施、堤坝和养殖设施。密切关注自然灾害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影响,做好预警信息通报。部分地区因洪涝灾害,生产设施受损,加强灾后生产恢复指导,退水后及时检查评估养殖存塘情况,修复因灾受损设施,抓紧补放秋季鱼苗。对受淹的鱼塘,要积极组织开展排水防涝,加快灾毁养殖设施的修复,搞好补栏增养。
(三)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生产者主体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渔业生产者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对渔业船员规范化管理,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严禁无证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码头。结合实际,按要求和计划,建立健全渔业船员培训、考试、管理等各项制度。做好渔业船员的培训与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工作,提升渔业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确保渔业生产的有序开展,确保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农办渔〔2021〕8号)的通知精神,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抽检,继续强化对水生动物疫病的防控。开展好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进一步强化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三、规范渔业生产秩序, 持续推进“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要持续推进“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落实渔业资源养护措施,规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及经营利用、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完善渔政与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水域监管。加强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
四、严格绩效管理,按要求使用好渔业项目资金
要结合当地渔业生产的实际,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切实使用好增殖放流、池塘改造和尾水治理、渔业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以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升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等方面发挥作用,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目标绩效考核。
五、统筹抓好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两促进两不误
按照国家和当地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落实防疫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扎实做好渔民疫情防控工作。压实渔业生产者、渔船所有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坚决防止疫情传播。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用工制度,摸清生产环境内人员情况,做好外出返岗人员情况了解和信息登记报备。要做好苗种、饲料、燃料、药物等养殖生产必需物资计划,密切关注疫情防控与产业动态,保持疫情期间生产正常有序。
各盟市要加强渔业行政各项工作的监督指导,掌握增殖放流、养殖证发放、船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渔政执法、行业治理进展情况等日常性工作的调度,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互动分享经验做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1年8月1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