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贸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贸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贸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自治区对外开放大局,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贸易投资和交流合作、促进会展经济发展、改善贸促公共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自贸协定推广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正公平、节俭使用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经济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促进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二)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深化国际合作交流,有利于增强自治区经济发展同国际经济发展的契合度。
(三)发挥贸促功能作用,有利于更加广泛地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共赢的合作机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贸促会(内蒙古国际商会)共同管理。财政厅负责会同贸促会及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贸促会负责根据贸促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开支项目,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主办并要求参加的,自治区贸促会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组织、举办或与盟市政府、地方贸促会(国际商会)共同组织的各类国际国内会议、峰会、论坛、公务组团出访、经贸展洽、项目对接推介、对外联络、贸易和投资促进、商事法律服务和业务培训、信息交流、营商环境监测、自贸协定推广以及经贸课题研究等活动。
第六条 支持国家外专局审批的境外培训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对培训费用进行补贴。
第七条 承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在我区设立的多双边商务理事会联络办公室工作开展和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改善贸促公共服务能力,加强贸促系统建设及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对外贸易和贸促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九条 支持自治区贸促会(内蒙古国际商会)驻外代表处在境外举办的经贸促进活动。
第十条 加强国际商会建设,支持内蒙古国际商会作为承办和执行的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加强国际商会对涉外企业的培训业务。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贸促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保障重点”的原则安排,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自治区本级使用和对下转移支付的方式。
由自治区贸促会主、承办的展览会、推介会、洽谈会、峰会、论坛、合作交流等经贸活动通过相关政府采购程序对业务约定单位、中标单位进行支持。
同各盟市联合举办的经贸活动,能够提前确定具体活动项目的,可由盟市先行安排相关支出,次年根据活动支出决算报请自治区贸促会和自治区财政厅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同各盟市联合举办的经贸活动,按照一定比例支持:
(一)活动经费预算(决算)在200万元以内的,支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
(二)活动经费预算(决算)在200-500万元的,支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上限的30%。
(三)活动经费预算(决算)在500万元以上的,支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贸促会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按照一定比例补贴:
(一)自治区贸促会主办、承办的境外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二)组织参加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和联合外省(区、市)组织的境外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组织参加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和联合外省(区、市)组织的境内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自治区贸促会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七条 各级贸促会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项目执行部门在年度项目完成后,要出具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贸促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或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贸促会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实施日起长期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自治区另有政策决定,确需变更时,再行修订。各盟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