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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选稿人员:刘佳   |   发布日期:2023/8/4 11:10:42   |   浏览次数: 1122


  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以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公告明确,对 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 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按照公告,上述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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