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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总局修订发布《 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

选稿人员:褚辰   |   发布日期:2025/9/17 16:15:42   |   浏览次数: 811


  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近日修订印发《 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引导 行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与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评价结果运用、组织保障和附则。

  据了解,《评价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由 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监管的向消费者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机构”,将 租赁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

  二是优化评价要素。将评价要素调整为“体制机制”“适当性管理”“营销行为管理”“纠纷化解”“ 教育”“消费者服务”“个人信息保护”7项要素,引导 机构加强消保重点领域治理。

  三是完善评价程序。将评价实施环节进一步细分为信息收集、初评、复评、审核等,并明确各环节工作要求,强调复评、审核工作应当通过集体研究形式开展,体现评价工作的严谨性和严肃性。

  四是强化上下协同。充分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加大对基层 机构消保工作质效的考察,提高一级分支机构评价得分权重。 监管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可按照总局制定的年度消保监管评价方案,根据辖内 机构类型、业务模式和规模、客户受众面等情况合理调整评价指标。

  五是深化结果运用。明确 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 机构增加正向激励,对于评价结果较差的 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据悉,《评价办法》的修订发布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为监管制度体系,指导和督促 机构将 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嵌入业务经营各环节、全流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有温度的 服务,切实提升 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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