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 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
选稿人员:刘佳 | 发布日期:2023/10/18 16:33:39 | 浏览次数: 950
10月17日,国家 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消息,为加强非银行 机构(以下简称“非银机构”)监管,稳妥推进对外开放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行政许可与监管制度有效衔接, 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非银行 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23年7月21日至8月21日, 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论证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办法》。
《办法》共七章204条。主要修订内容有四方面: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结合近年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 公司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机构设立和股东准入条件,落实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财务公司专项业务准入条件。二是持续扩大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入股 资产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 机构作为 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取消境外 机构作为 资产管理公司出资人的总资产要求。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简化债券发行和部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程序,取消非银机构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审批、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改为事后报告制,明确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总结近年来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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