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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7-01   |   访问次数:327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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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是国家对被征地农牧民长远利益保护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让被征地农牧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此次公布实施的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公布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次公布中未明确具体区片的苏木乡镇或者嘎查村组,征地补偿标准按该苏木乡镇所属旗县(市、区)或者该嘎查村组所属苏木乡镇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征收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属旗县(市、区)最高标准补偿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2020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施行之日起至此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前批准的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执行。

  各地区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此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的各项工作,做好政策衔接,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履行征收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范潜在社会风险,确保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三、及时做好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本着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根据本地区实际,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加强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财政、自然资源、农牧、林草、民政、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制定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落实好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相关要求,确保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此次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内政办发〔2018〕4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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